电信市场购并管制的咨询文件
香港现行电信购并管制规定,都属于监管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有权或控制权变更予以监管的间接性购并管制规则,使人觉得缺乏条理和系统性。
OFTA于2001年4月17日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 ,旨在征求各界对“现行管制规则是否合适”以及“是否需要引入的新的监管规则”等问题进行评议。
咨询文件中提出了下述管制新规则:
1、运营商被许可人(Carrier Licensee,大致相当于大陆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对于导致组织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被许可人所有权或控制权超过以下规定限度的交易,必须事先获得OFTA的批准:
(1)在一家运营商被许可人中所持有的拥有投票权的股份比例超过15%,或者,在该运营商被许可人中所持有的受益权益(Beneficial Interest)比例超过15%,且该等受益权益赋予持有者直接或间接影响运营商被许可人的能力;
(2)在一家运营商被许可人中所持有的拥有投票权的股份比例超过35%,或者,在该运营商被许可人中所持有的受益权益(Beneficial Interest)比例超过35%,且该等受益权益赋予持有者直接或间接影响运营商被许可人的能力;
(3)在一家运营商被许可人中所持有的拥有投票权的股份比例超过50%,或者,在该运营商被许可人中所持有的受益权益(Beneficial Interest)比例超过50%,且该等受益权益赋予持有者直接或间接影响运营商被许可人的能力。
2、当达到上述“阀值比例”时,运营商必须通知OFTA,并获得OFTA对交易的批准。在决定是否批准时,OFTA按照咨询文件附件一中所列出的指导原则(Guidelines),采用购并核验法(Merger Test)进行审核。
如果购并交易之后所产生实体占据的市场份额超过40%,或者虽然仅占据15%(或以上)的市场份额,但是前四大企业(或者数量更少的企业,即市场集中度≤4)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超过了75%,则该等合并或收购交易必须经OFTA评审。
3、建议的新规则,在开始阶段仅适用于运营商被许可人(网络运营商)。若由于涉及非运营商被许可人的购并,使得非运营商被许可人(主要是服务供应商)在相关电信业务市场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过于集中,OFTA也会考虑将新规则的适用范围予以适当延伸。
4、建议的新规则,还规定了如下三种例外情形:(A)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未来出售为目的的临时性持有运营商股权;(B)清算人或接管人对运营商有表决权的股权的接收和控制;(C)财务投资机构不涉及运营商管理层且仅以持有有关股权和获得投资回报为目的的财务投资。
5、建议的新规则还要求,当运营商被许可人的受益所有权或控制权或者直接或间接具有投票权的股份变动幅度等于或超过10%,或者运营商被许可人控制权的行使发生变动时,运营商被许可人必须通知OFTA,以便OFTA对可能会达到监管条件要求的股权或控制权变动予以“跟踪性”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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