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络法律 > 网络知识产权 >
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
www.110.com 2010-08-02 11:04

  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

  虽然有学者认为“权利滥用”原则系源自英美法中衡平法的观念 ,但是一般认为大陆法系的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渊源于古罗马的自然法理念。禁止权利滥用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首次成为法律义务,即该法典第618条规定:“用益权人因滥用其用益权和不动产毁损,或不予维修任其灭失时,用益权亦得因而消灭。”1900年《德国民法典》进而使其成为一般法律义务:“权利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1919年《魏玛宪法》则开将禁止权利滥用上升为宪法义务之先河:“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随后禁止权利滥用这一规定几乎成了各个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通例。 在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或者说是诚信原则的反面规范,即权利之行使有违诚信原则者,是为权利滥用。

  英美衡平法的“权利滥用”观念出现的原因系因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并未依据正当的方式行使,反而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为了对于此种不当行使权利的方式予以处罚,衡平法乃规定权利人无法完全享受其权利。除了“权利滥用”原则之外,衡平法上限制权利人不当行使其权利的规定还有“不洁之手”(Unclean Hand)和“禁反言”(Estoppel)原则。前者要求任何人在诉讼中有所主张时,必须其本身的行为无瑕疵,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有不当行为,则其无权主张他人的行为不当;后者系指被告之行为系部分由原告所造成,或原告的行为诱使被告从事不当行为,则就原告本身不当的部分,不得要求被告赔偿。由于这两项原则在适用上有较多的限制,因此在涉及侵害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诉讼中最常为被告所提出的抗辩是“权利滥用”原则。

  总的来看,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

  “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 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

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等地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