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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
www.110.com 2010-08-02 10:55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

  对于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各国都在积极探讨对策,如美国实行申请在先的域名注册原则,并主张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开放竞争。1998年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美国网域名称政《策绿皮书》,建议美国政府不再控制网域名称及地址系统的注册,将该权利转移给民间企业。1998年2月25日,美国具体负责域名管理的机构NSI开始实施域名纠纷政策,规定不为第三方争议人赋予任何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权利。第三方提出争议时,NSI可以利用司法程序。NSI还为第三人提供了异议程序,若域名持有人的注册早于商标注册或其可提供商标的权利证明,NSI将准许域名注册人继续使用该域名。若域名注册人无法在接到NSI通知的30天内提供相关证明,NSI将协助域名注册人在90天内取得另一域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以来,美国接受了国际社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意见,决定成立一个脱离于任何组织之外的因特网域名和地址分配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域名注册事宜。

  因特网的全球性,决定了解决域名与商标争端离不开国际间的共同合作,因特网特别委员会(LAHC)于1996年9月应运而生。, LAHC在1997年2月公布了一份最终报告,建议新增7种顶级域名,以减少域名争议的机会。1997年7月,15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联合国国际电讯联盟(ITU)主持的因特网域名会议上共同签署了《通过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对域名争端中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了调整。

  在国际合作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些年作出了巨大努力。1996年2月以来,该组织召开多次专家会议,寻求解决域名争议问题的有效方案。在1997年9月召开的关于域名与商标的第二次协商会议上提出了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何时域名所有人可以象商标权人一样取得并维持域名的注册;何时域名与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域名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怎样进行赔偿;何时使用域名可以成为商标侵权的理由,等等。

  近年在域名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4月30日发布的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报告,即通常所称的最终报告。该报告载有关于域名项目的调查结果和全部细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议采用经过改进的域名进行注册实务,以缓解域名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减少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建议对通用顶级域名采用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一种机制,授予在广泛地域内和在各种不同商品种类上使用的驰名或著名商标一种专有权,其效力在于禁止任何第三方将享有域名专有权的商标注册为通用顶级域名;引入新的通用顶级域名以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等。

  我国因特网的利用起步较晚,但涉及的域名争端也时有所见。为有效解决域名争议,1997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机构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该期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域名管理单位无关。上述规定尽管保留了申请在先与商标权保护兼顾的原则,旨在协调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关系,但存在的问题仍然较

多。例如,域名管理机构不充当域名纠纷的调停人,不主动制止抢注行为的发生,使争端的解决仍有赖于司法程序,即使商标权人提出合理异议,域名持有方仍可继续使用)*日,从而不能避免在这段时间内从事危害该域名的商业形象及商业价值的行为。而且,当拼音相同而字形不同的注册商标被注册为域名时,哪一方有权要求由自己使用而域名用户停止使用尚不明确。因此,这些规定仍需修改、完善。例如,可以考虑实行实质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时,兼顾使用在先原则;对预先登录域名然后高价转售的行为,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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