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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www.110.com 2010-07-10 23:43

  按照两者设立时间的先后,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抵押权设定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A将某动产抵押与B,后来因为加工、修理等事由,A与C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因A不能如期清偿债务,C将该动产留置。

  (二)留置权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

  根据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这种情况又包括两种情形:

  1、设定人为留置物所有人的情形

  表现为A作为动产的所有人,在A将该动产交与C修理、加工时,因欠交付加工费或修理费而被C留置,随后A又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将该动产抵押给B。

  2、设定人为留置物占有人(留置权人)的情形

  表现为A作为动产的所有人,在A将该动产交与C修理、加工时,因欠交付加工费或修理费而被C留置,随后C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以其留置物作为抵押物向其债权人B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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