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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做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服判息诉工
www.110.com 2010-07-10 17:28

近日,市中院在高州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并在宣判后进行了判后释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纷争源于高州市石鼓镇丽山村委会育珠坡村一宗违章建筑。2004年底,该村村民陈进×未办理任何的批(准)建手续就在其家门前的空地上建起平房二间,并用红砖将该平房后面的空地围起来,作猪(鸡)舍和种植果树用,引起部分村民有意见。2005年7月19日至20日,该村村民陈兆×及其他一些村民将上述建筑拆毁,并将围墙内的果木全部砍掉。事发后,陈进×要求当地镇政府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处理解决无果,便于2005年8月5日诉至高州法院,要求判令陈兆×停止侵害,赔偿拆毁其房屋、围墙和砍伐果木的损失。高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进×的诉讼请求。陈进×不服上诉至茂名中院。

  因该案涉及当前农村存在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应如何处理,各方意见分歧较大,若简单处理或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涉诉上访事件。为此,中院领导高度重视,市中院院长谭掌泉指示要求二审法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该村群众集体的合法权益,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判后释法讲理工作,力求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后,主管副院长梁庆才亲自到场听取合议庭的合议讨论,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9月4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二审终审认为:陈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并建设围墙,种植果树。陈进×所建的房屋及围墙属于违章建筑,应依法由执法部门处理。但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陈兆×及其他一些村民擅自将此建筑拆毁,并将围墙内的果木全部砍掉,造成陈进×的经济损失。对此,陈兆×应对果树及其他短期作物和财产损失全额赔偿陈进×。因被拆毁的房屋及围墙未获有关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上诉人陈进×与陈兆×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陈兆×赔偿损失额的一半给陈进×。宣判后,合议庭又专门针对本案的法律事实、法律适用,向到庭旁听的双方当事人及原审法院法官进行了判后释法,之后又深入到案发地高州市石鼓镇政府与该镇领导及综治办、派出所、国土所、村建所等部门领导座谈,进行详细的释法讲理,以共同做好诉讼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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