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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二奶轿车妻子诉求赠与无效
www.110.com 2010-07-10 12:28

  丈夫偷偷赠送“二奶”一辆小轿车。妻子发现后,将丈夫及“二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6月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事案件:判令“二奶”将小轿车返还。

  胡某和郑某是夫妻。两人新婚后不久,丈夫胡某瞒着妻子郑某,将一辆价值16万元的小轿车,送给与自己保持亲密关系的女子施某,并登记在施某名下。郑某得知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将丈夫及“二奶”施某双双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让施某返还那辆收受的小轿车。

  开庭审理时,郑某称,胡某购车的资金来源于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胡某未经她同意,便私自为施某购车,这种赠与行为应当是无效的。相比赠车时的慷慨,胡某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在庭上,胡某站在妻子一方,认为自己购车赠给施某,属于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无效的。

  施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胡某已婚,且所受赠的小轿车已经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属于善意取得,郑某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未经妻子郑某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为施某购买小轿车,数额较大,他无偿赠与小轿车的行为,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

  法官还指出,“善意取得”,应当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施某在取得小轿车的同时,并未支付相应的价款,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此外,虽然小轿车已经登记在施某的名下,但是《物权法》对非合法取得的物权是不予保护的。因为丈夫胡某赠小轿车给施某,侵犯了妻子郑某的合法权益,所以赠与归于无效。施某从胡某处取得的小轿车,也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胡某赠与施某小轿车的行为无效,施某应将小轿车返还给胡某与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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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照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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