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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夫妻”闹房产纠纷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长河晨刊记者 单歆)“我和前妻2007年离婚后,又同居生活了两年,没领结婚证,而且当时法院判决的财产分配我们没有执行。可现在我们的感情又出现了问题。如果我们再次分手,上次法院的判决能执行吗?我们同居时添的东西还要平分吗?”最近,德州的张某为自己与前妻的财产分配问题头疼不已。

  张某因与前妻感情不合,于2007年夏季诉至法院离婚。当时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判两人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折价补偿给男方18000元,男方持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与女方办理过户。然而,拿到离婚判决书后,张某的前妻只付给他一万元钱,双方也没办理过户。一个多月后,双方的矛盾因有所缓和,又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可就在两人同居生活了两年后,感情再次出现危机。这时,张某又想到了当初的判决,自己没与前妻办理房产过户,而且前妻还欠着自己8000元钱。张某对此有颇多疑问:“过了这么长时间,这些钱我还能要回来吗?前妻还有权依判决要求我去和她办理房产过户吗?我们共同生活的这两年,又添了一些家电,如果分手,还需要分吗?”

  就此,记者咨询了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的李艳梅律师。李律师称,按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但目前法律界的执行方法是,物权请求权不受时效的限制,债权请求权受时效的限制。就是说,这位男士那8000元钱因过了执行时效法院不再受理,而前妻判得的房产属物权,虽超了二年执行时效,但仍可要求履行,即这位男士须协助前妻办理房产过户。

  另外,李律师介绍说,像张某与他的前妻目前属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婚姻,不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义务。所以,男女双方对同居关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仍享有平等权利。当然,对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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