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五名北大法学学者接到邀请,参加明天由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座谈会,研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2月15日新京报)
成都唐福珍为对抗拆迁而自焚事件促使五位法学者提出修改“拆迁条例”的建议。《人民日报》12月10日发表“人民时评”称,6年前的孙志刚案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希望“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那么,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拆迁制度受到质疑,如果能顺应民意和法治潮流,对“拆迁条例”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进行彻底修改,融入更多现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以避免恶性事件的再度发生,成为法界精英与社会公众的共同诉求。
近来一个“美国钉子户”的故事引发网友强烈兴趣和热烈讨论。美国西雅图的巴拉德西北46街,有一所小房子,主人梅斯菲尔德是个寡居老太太。有开发商规划在这块区域建一个五层的商用大厦,可是梅斯菲尔德拒绝搬走,开发商几次提高报价,最后提到100万美元,老太还是不肯搬。开发商只好临时修改图纸,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老太太去世后房子留给了当年的开发商。因为老太太的现实经历与《飞屋环游记》颇为相似,当年的“钉子户”如今成了一大景观。
我国修改“拆迁条例”,美国老太太拒不拆迁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新的拆迁法规应将“能不拆则不拆”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以体现制度的人性化,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生存权、居住权以及房屋物权。也就是说,在政府与开发商提出的具体条件达到最上限时,对方仍坚持不搬迁的,此时应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对照政府规划和具体的征地用途论证是否有不拆的可能性。如果确定可以保留,像美国老太太的房子那样在开发的楼群里“鸡立鹤群”,那么,则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拆迁。
论证程序应公开透明,中介机构必须向政府规划、土地、建设、公安、消防、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事业部门详细了解被征地块的开发与使用计划安排以及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在某一个或多个计划拆迁户保留不拆的安全性、可行性上作出分析与评估。必要时,可要求规划和设计部门调整局部规划,修改图纸,最终确定“必须拆”还是“能不拆”。评估结果一律公示,接受公众质疑和查询。被拆迁人可以提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新调整规划和修改图纸,调整规划和修改图纸后“能不拆”而相关部门拒不调整修改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主张拆迁方承担。对“能不拆”而相关部门仍坚持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可诉诸司法以救济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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