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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只立卖断契约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福州新闻网讯大明(化名)与好朋友阿敏(化名)在买卖房屋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若干年后房子遇拆迁升值,双方为房子的归属对簿公堂。近日,连江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桩案件。

  大明与阿敏是朋友。阿敏有老房一座,从2001年起租给大明居住。2005年,阿敏同意以1.7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大明。阿敏的丈夫出具了一张署名为阿敏的立房屋卖断契,并将房产证交给大明。此后,双方一直未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3月间,因房屋拆迁需要,大明以买断人的名义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获得拆迁补偿费15万元左右。

  阿敏闻讯后认为,大明未办产权过户手续,这套房仍是她的,大明只算承租户,根本没资格和拆迁单位签协议。2007年4月,她诉至法院,要求大明退还租赁房屋及相关证照。大明则辩称,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

  经双方朋友多次居中调解,阿敏撤回起诉。大明找来证人谢某、孙某,在当年阿敏丈夫写给其的卖断契上补签了他们的名字。

  今年2月,阿敏以房屋买卖契约尚未签署完毕为由,再次起诉要求撤销拆迁单位与大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改由阿敏作为产权人与拆迁单位重签协议。

  3月,大明也向连江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契约关系成立,确认其已经给付阿敏房屋价款1.7万元,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经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10多次的沟通、交流和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次性调解协议:大明给付阿敏1.3万元,阿敏不再主张房屋产权。双方言归于好。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中,虽然阿敏已经将房屋及其权证交付大明,但是由于双方未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物权变动仍未产生法律效力。假如出卖人“一房多卖”,毁约、违约,买受人很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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