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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民宅做买卖,行不?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一封署名业主委员会的市民来信,向市民热线96123反映:大东区二台子办事处管辖下的林韵春天住宅小区,环境越来越恶劣,民宅改商用问题突出。10月9日,市民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投诉:“窗改门”不经同意是违法

  市民来信写道,“社区内民宅改商用问题关联到诸多问题,如:破坏房屋安全窗改门、毁坏占用绿地违建房屋及构筑台阶、水泥地面、人行便道。这些问题破坏了社区内的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了他人当初购买房屋时预期的生活状态。”

  “并且,个别民宅改商用者大肆叫嚣‘办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也就是说,社区内居民要想民宅改商用,需经本栋全体业主的同意。”

  经营者:我们办理了营业执照

  10月9日下午,在林韵春天小区,记者看到,一进小区大门的两栋楼民宅改商用现象非常普遍。15户一楼民宅改成了经营性场所,经营果蔬、日用百货、餐饮、理发等项目。

  “我们的顾客都是社区内居民,就是个小本买卖。按照大东区工商局的要求,我们办理了营业执照。”家合日杂百货店的老板告诉记者。

  正在顺发蔬菜粮油水果精品店买菜的社区居民马大姐说,“我天天下班来这里买点菜,挺方便的。”随后,记者在社区内随机调查了10名居民,8位居民认为民宅改商用,方便了居民日常生活。如果附近有个大市场,他们才会考虑破坏社区环境的问题。另两位持保留意见,觉得只要不扰民,民宅改商用不关他们的事。

  律师:特殊时段内是可以的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沈阳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沈阳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上面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自然人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个体创业的经营场所。”部分媒体称,这是物权法施行后,民宅商用解禁的沈阳版“具体操作”。

  “《物权法》上说是要征求所有业主的同意,并没有说禁止民宅改商用,这点我们要从法的规范性上理解。”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孙长江认为,法代表着一种规范,是用来避免因为民宅变商用后与他人之间产生的矛盾而作出的规范。在特殊的时期,工商局为了鼓励多渠道创业,为了缓解现阶段市民买菜过远的问题而采取的扶持政策,在没有对他人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是合情合理的。本报记者 陈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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