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侠为讨债强行扣押他人车辆,结果债未讨回反赔钱。日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侠将所扣货车返还给原告王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元。
7月21日下午,王侠率人到工地找到正在拉砖的王强,向其讨要欠款。王强称手头暂时没钱,请求再宽限几日。为使王强主动还钱,王侠遂强行将王强用于营运的北京JB2310P8型货车扣押。王强几次托人交涉,要求王侠返还车辆,但王侠拒不返还。王强无奈,遂将王侠诉至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侠无合法依据,私自扣押原告用于营运的货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对所扣货车予以返还。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酌情予以赔偿。(文中之人均为化名)
不孝长子无缘遗产 丧偶儿媳全部继承
中国法院网讯 10月24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老人的亲生长子因不尽赡养义务,无缘遗产;丧偶儿媳姜丽萍因为悉心侍奉老人,获得了老人的全部遗产1.3万元。
花甲老人周翠英生育了两个儿子。次子夏志亮与姜丽萍结婚后,生育一男孩。不久,夏志亮因工程事故而死亡。长子夏志明到邻村招亲,长期在外打工,对亲生的花甲老母从来没有过问。2002年9月,老人因病卧床,动弹不得,姜丽萍一直将老人当成自己的亲生母亲悉心侍奉,而夏志明却对老人连看都不看一眼。
今年3月,周翠英病逝,留下1.3万元存款。夏志明得知后从外地赶回家,强行要取走周翠英的存款,赶姜丽萍出家。无奈,姜丽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案例辨析:借记卡存款被盗责任分析
银行应负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03年1月,唐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2004年8月,唐先生在持卡取款时,被告知卡中仅剩人民币98.90元,卡中原有的人民币36万元已经被转走。后经公安局调查,有人伪造了唐先生的身份证,以唐先生的名义申请了金穗借记卡,然后利用银行的电话转账业务,将唐先生的存款盗取,并于当日分五次从五个网点全部提现。案件至今尚未破获。
唐先生认为在自己未申请电话转账业务和身份证、金穗借记卡未遗失及密码未泄漏的情况下银行应该对此事负责。而在与银行的交涉中,银行同样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从而拒绝赔偿。
李刚(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金穗借记卡,那么唐先生与银行双方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银行负有保护唐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即有关唐先生的所有银行交易,银行负有严格审查相关的证件、密码的义务。
唐先生的身份证、金穗借记卡未遗失,密码未泄漏,未办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也没有申请电话转账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卡中原有的存款却被转走并提取。银行理应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银行作为储蓄机构,它的工作人员应该具有高度的警惕性,仔细审查客户的身份证件,辨别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以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正是由于银行的疏于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审查不严,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利用伪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证,以唐先生的名义成功申请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而后通过电话转帐业务,转走了唐先生金穗借记卡中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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