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分析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摘要:网络游戏领域的财产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文中对虚拟财产的提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的特征、法律归类以及相关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希望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网络法、网络游戏法律、虚拟财产
2003年,是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一年。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有关报告,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消费市场规模达13.2亿元,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 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150亿元。行业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财物方面的纠纷也大量涌现。自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1]以后,因网络游戏纠纷引起的诉讼不断。但是我国法律,甚至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不论学理界还是实体法律,都在网络游戏财产方面显露出巨大空白。网络游戏财产问题,亟待讨论。
一、虚拟财产的提出
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表现形态多样,比如游戏ID,游戏ID金币、银两,游戏ID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笔者使用“虚拟财产”对其进行表述。
在此,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空间而存在。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存在着巨大差别。
“财产”是一个社会性的概念,价值在本质上是社会中人对某种利益享有权利并且排除他人妨害。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于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然而网络游戏财产为什么有价值?
从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看,物理空间构成了人类社会,而社会是由社区构成的。网络空间同样如此,网络空间的整体构成是一个虚拟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又由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虚拟社区。[2]某一款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同样使用服务器、网址以及服务器的特定程序,构建了这样一个虚拟社区。所特别的是这个虚拟社区是有完善的环境设定的。[3]以现实世界为模型,网络游戏运营商在服务器程序中对这个虚拟社区作了完善的设定。在这里,虚拟人物可以像现实世界一样追求生存、发展。另一方面,网络用户注册该网络游戏的ID,参与到虚拟社区中来,使虚拟社区中有了人的意识的交流。这使得虚拟社区无可避免地产社了社会性。笔者将这样的虚拟社区定义为虚拟社区空间。虚拟社区空间,是指有法律可以区分的疆界,有较完善的环境设定,存在一定数量的具有意识的个体,从而组成的具有社会属性的虚拟世界。虚拟社区空间的最重要特征在于社会性。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虚拟物品之所以具有价值,取决于以下两点。第一,虚拟社区空间存在有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虚拟人物。不论在什么样的环境里,有人的意识就有发展的要求。虚拟物品可以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社区空间发展的需要,所以游戏ID拥有的虚拟物品,如金币、装备等具有价值。第二,网络用户是非常重视虚拟人物的级别的。为了提高虚拟人物的级别,用户会花钱购买虚拟装备。同时网络用户还会直接花钱购买高级别的游戏ID,因此网络游戏ID也是有价值的。虚拟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现出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
二、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笔者将从价值判决、法律判决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虚拟财产为财产的理论基础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财产制度有巨大的差异,大陆法系尤其尊重物之所有权。但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都存在“财产”概念,并且对财产概念的理解有极大共识。“财产”概念发展至今,为两大法系的主流观念都可以接受的“财产”,可以总结为:
关键词:网络法、网络游戏法律、虚拟财产
2003年,是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一年。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有关报告,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消费市场规模达13.2亿元,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 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150亿元。行业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财物方面的纠纷也大量涌现。自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1]以后,因网络游戏纠纷引起的诉讼不断。但是我国法律,甚至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不论学理界还是实体法律,都在网络游戏财产方面显露出巨大空白。网络游戏财产问题,亟待讨论。
一、虚拟财产的提出
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表现形态多样,比如游戏ID,游戏ID金币、银两,游戏ID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笔者使用“虚拟财产”对其进行表述。
在此,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空间而存在。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存在着巨大差别。
“财产”是一个社会性的概念,价值在本质上是社会中人对某种利益享有权利并且排除他人妨害。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于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然而网络游戏财产为什么有价值?
从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看,物理空间构成了人类社会,而社会是由社区构成的。网络空间同样如此,网络空间的整体构成是一个虚拟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又由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虚拟社区。[2]某一款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同样使用服务器、网址以及服务器的特定程序,构建了这样一个虚拟社区。所特别的是这个虚拟社区是有完善的环境设定的。[3]以现实世界为模型,网络游戏运营商在服务器程序中对这个虚拟社区作了完善的设定。在这里,虚拟人物可以像现实世界一样追求生存、发展。另一方面,网络用户注册该网络游戏的ID,参与到虚拟社区中来,使虚拟社区中有了人的意识的交流。这使得虚拟社区无可避免地产社了社会性。笔者将这样的虚拟社区定义为虚拟社区空间。虚拟社区空间,是指有法律可以区分的疆界,有较完善的环境设定,存在一定数量的具有意识的个体,从而组成的具有社会属性的虚拟世界。虚拟社区空间的最重要特征在于社会性。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虚拟物品之所以具有价值,取决于以下两点。第一,虚拟社区空间存在有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虚拟人物。不论在什么样的环境里,有人的意识就有发展的要求。虚拟物品可以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社区空间发展的需要,所以游戏ID拥有的虚拟物品,如金币、装备等具有价值。第二,网络用户是非常重视虚拟人物的级别的。为了提高虚拟人物的级别,用户会花钱购买虚拟装备。同时网络用户还会直接花钱购买高级别的游戏ID,因此网络游戏ID也是有价值的。虚拟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现出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
二、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笔者将从价值判决、法律判决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虚拟财产为财产的理论基础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财产制度有巨大的差异,大陆法系尤其尊重物之所有权。但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都存在“财产”概念,并且对财产概念的理解有极大共识。“财产”概念发展至今,为两大法系的主流观念都可以接受的“财产”,可以总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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