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物权法体系构造之我见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 要]科学的体系构造是一部科学的法律的重要保障。本文首先宏观地探讨了物权法体系构造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即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注意概念用语的选择、与民法典的其它部分相协调等。再以目前的三个物权法草案为依据,就具体的物权体系的构建谈了一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物权 体系构造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制定之中。合理地安排一部法律的体系构造是保证一部法律的科学性的重要保障。制定我国物权法,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我国现有的分散的、杂乱的法律规则加以整理,对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加以引进,对物权法所应包含的内容依我国的国情加以取舍,对物权法中的各种概念进行认真地梳理,使之成为一部具有科学体系的法律。对物权法的体系构造,学界讨论的很多,笔者在此浅薄地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的物权法体系,需要考虑到影响我国物权法体系构建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涉及到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民族、文化、历史等诸多方面。对这些因素的权衡考量对于形成正确的物权法原则和理念,从而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物权法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构建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㈠从中国实际出发,体现我国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反映我国的优良文化传统

    物权法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并关系到一国人民的生存基础,因此,制定物权法必须适应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趋势。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其中主要是我国社会的经济体制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我国的资源和人口状况。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当然要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物权法的制定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要适应市场经济的主体平等的要求。为此要抛弃我国过去的在法律上惯常采用的以所有制的性质为标准划分权利并加以区分的做法。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自然界的开发利用更为深入,能够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物的种类日益增多,物权法所涵盖的内容日益复杂、广泛,物权法律关系日益膨胀。物权主体扩大化,物权形态新型化,在所有权方面,主要有空间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新型相邻权等新型物权出现。在他物权方面,出现新型的用益物权,如空间使用权、信息使用权等,新型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证券、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制定物权法时应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此外,构建物权法体系还要考虑到我国的资源稀缺、人口压力过大的现实。

    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是指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把握西方各国物权制度的发展动向,充分发挥法律的预见性的指导作用,以使我国的物权法体系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在种类、内容上具有先进性。

    我国现行立法对物权的规定是零散的,有些甚至是不科学的,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法的理论和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的物权概念,未以物权法特有的调整方法和规则规范对物的支配关系。我国目前立法对物权的规定不是建立在对物权制度的自觉认识上,而是根据实际生活确认和保护权利人的需要不自觉地形成的。但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有机的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完全否认现行的物权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不能人为地割断现行的物权制度与建立新的物权体系之间的必然联系,从而完全抛弃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应抛弃、修正其不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方面,保留其中既符合现实需求,又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内容,以这样的思想来构建我国的物权体系,才可以降低法变革的成本,尽量减少因之引发的社会动荡,使新的物权制度贴近生活,不至于脱离我国现实的社会状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