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发包人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承包人是村民。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地位不平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性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作为发包人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应当是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
农村农民的土地,我国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指农民的土地,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所有,以生产小队为基础。为稳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关系,民法通则和土地法明确了农民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原属于生产大队的,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原属于生产小队的,现属于村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原属于人民公社的,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固定给农民集体长期的,该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可以仿照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国家将国有土地固定给村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归村农民集体。国家将国有土地固定给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归村内各农民集体。国家将国有土地固定给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归乡镇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的土地,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由是土地财产权人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作为发包人。土地财产权属于村农民集体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是发包人。土地财产权属于村内各农民集体的,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是发包人。土地财产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是发包人。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又有自身的管理模式,例如,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村农民所有制组织,可由村民委员会发包,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村内各农民集体,可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村民小组也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发包,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是村民,每一村民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实践中,承包人不是以个人名义承包的,而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此时的承包人指家庭、农户。土地承包合同是由家长签字的,家长代表全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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