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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www.110.com 2010-07-10 22:45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和受流转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发包人许可的,发包人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在不需要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时间;(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已实际流转了,仍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流转人、受流转人的姓名、住所。当事人是农户的,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土地的用途。(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间,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五)流转金及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需经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外,采用转包、出租、借用、互换方式的,应当将此类流转合同报发包人备案。不论发包人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该转让合同应当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费,包括转包的转包费、出租的租金、出让的价金,具体数额应当由流转人和受流转人在流转合同中协商确定。双方商定的流转费归流转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费,以保障承包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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