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旅游纠纷 >
铁路货物逾期,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6 16:26

    王某在外打工,春节将近,购买了一台纯平27英寸彩电带回家过年,交由某铁路运输企业运回自己的家乡A市,铁路部门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政策和王某约定2003年1月28日前将彩电A市铁路货运中心,到时王某到那提货,但是到了3月3日都还没有见到彩电的踪影,王某为此几次推迟外出打工,期间多次催促,但铁路方总说春运期间铁路运输繁忙、运输压力大,延迟一段时间可以运到。王某要求铁路运输部门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铁路方面说自己从事的是公益事业,无违约责任一说。问: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到目的地,依法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铁路运输企业和王某达成的运输彩电的协议是一个由铁路运输合同,而不是所谓的公益事业(虽然铁路部门所从事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具有公共性质,但是铁路运输企业却是一个自负盈亏、自我经营的市场主体)。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铁路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铁路运输费用的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还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违约的话,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6条就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全国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因此本案的托运人王某有权依法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违约金,并有权依据铁路法第16条的规定,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的损失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