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成立的全省首家“消费者权益纠纷巡回法庭”,在今年“3·15”期间更是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主力。徐州市消协人士说,巡回法庭诉调有效对接、强化调解执行,真正做到了维权关口前移。
新沂市消费者权益纠纷巡回法庭成立于2008年11月26日。新沂市人民法院、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沂市消费者协会约定:该法庭作为协调对接常设机构,法院立案庭、民一庭、基层法庭与消费者协会、分会是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的职能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达到诉调有效对接;新沂市法院对于起诉至法院、基层法庭尚未立案,以及已经立案、正在审理程序中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邀请或委托同级消协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方式为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三种方式。在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经审查有可能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虽属法院受案范围,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较小的纠纷,移交消协进行诉前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符合诉前调解的条件但未经诉前调解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同级消协、消协分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将庭审中或庭审后的消费纠纷案件委托消协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法律关系相对不明确的纠纷,承办法官可以在开庭前委托消费者协会调解或邀请消费者权益纠纷特邀调解员参与协助调解。
调解流程和时限有严格规定,对当事人同意的,立案接待人员应在2日内通知同级消协,同时将有关材料复印件交由同级消协进行调解。消协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15天。当事人在消协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以消协名义出具调解书。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由消协引导当事人到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办理立案手续,移送相关材料,经对合法性、可执行性、是否损害案外人利益等进行审查并确认效力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消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同级消协进行调解,并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指导。
据新沂市消费者权益纠纷巡回法庭合议庭成员宋增平介绍,自去年至今,该巡回法庭办结消费维权案件50多起。一农药经营户擅自夸大农药适用范围,农户在其指导下施药桑树,造成大量死蚕,巡回法庭启动司法程序后,4天时间就审结此案,蚕农及时得到6万元赔偿。
- 上一篇:消费者可拒付一元餐具费
- 下一篇:樱花重拳打假 消费者权益得以保障
相关文章
- ·消费者权益保护巡回法庭昨"审结"第一起案例
- ·对20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 ·孙彩侠诉徐州华美商厦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
- ·对20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 ·健全12315维权体系保护消费者权益v
- ·走进3·15认知消费者权益 玩家的维权行动
- ·工商总局从五方面维护商标所有权人消费者权益
- ·反垄断法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终极目的
- ·媒介消费的可诉性——简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
- ·媒介消费的可诉性——简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
- ·略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法的发展
- ·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后所适用的求偿权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电子签名认证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法的发展
-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 ·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
-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
-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急需加强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