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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返券与保护消费者能否两全
www.110.com 2010-09-17 17:21

新春佳节,既是普通市民欢天喜地的日子,也是商业机构欢天喜地的时辰。尤其是在这外需尚未恢复、内需还需提振的日子里,能促销的手法纷纷得到应用。其中,早在2008年6月1日被《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明令禁止的返券活动,也悄然通过“电子礼金”等各种促销手法变相复活。
  因此,北京市商务委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时明确表示,关于商业返券促销的规定并无松动,现正着手对“打擦边球”的促销形式开展调查。根据记者的调查,这种电子礼金在京城各大商场都有出现,虽然载体并不相同,其实质与当年明令禁止的返券并无区别。
  此规定源于《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第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可以看出,这是因为在当年的返券促销活动中,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名为打折、实际上有可能利用价差或者经过精密计算的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而该《管理规定》第八条又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书面报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连锁企业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统一举办促销活动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也就是说,就目前披露的大型商业机构来说,这种促销形式也许已经上报到了主管部门,此行为其实可能已经得到主管部门许可,至少也是默许的。
  从这种事前的默许到发生后的表态可以看出,主管部门之前的三令五申并没有阻止这种促销行为,反而使其借助新的技术手段另作包装变相复活。主管部门看来也遵循了“民不举、官不究”的行为准则,在接到消费者的抱怨后,才开始调查取证,表现出了查处与潜行促销之间的矛盾与困惑。
  商业活动总有其内在的逻辑性,一言以蔽之,就是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既然消费返券有增加利润的作用,那么,只要返券不造成消费者反感,商业机构就会坚持使用;对以商业管理为职责的政府机构而言,主要的管理责任也就是增加商业的繁荣度。两者相加的结果,就造成了目前这种普遍性违规,最终可能是管理机构的板子因投诉而高高举起、最终又轻轻落下的态势,中间惟一可能增加的是比之返券促销带来的利润被忽略不计的罚款。
  其实,在这个管理体系中,这点成本也可以不必承担。该《管理规定》本身是要维护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但无论怎样,明折明扣与返券消费都是折扣的一种。因此,在商家提前7天报告促销活动方案之时,相关部门不妨认真审核其促销模式,代替消费者细细算一下账,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被损害,这样促销返券与保护消费者就能够两全。
  所以,比之一概封杀,在符合商家利益追求的情况下,真正能同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是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管。为此,对此制度不妨再评估,做出科学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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