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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银行收提前还贷违约金被指霸王条款
www.110.com 2010-09-17 17:41

  3月17日,央行决定提高房贷利率,从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消息一出,提前还贷再现高潮,而银行方面也有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动向。对此,声讨之声一时四起———

  部分商业银行开收提前还贷违约金

  据报道,连日来广东市民到银行提前还贷的人越发多了起来,中行广东分行按2001年已有的规定,开始收取还款额的月利息作为违约金。广东部分商业银行为制止这一势头,开始采取措施,新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资料中出现了支付违约金这一正式条款,而此前合同中的此条款并不存在。针对市民提前还贷给银行带来的利息损失,农行、建行、工行则在紧急商讨中,短期内将会出台具体方案。

  无独有偶。中国银行重庆分行于近日开始对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对提前还款额加收1个月的利息,同时规定贷款一年内不准提前还贷。重庆市工行、建行、农行也明确表示将加入这一阵营,具体办法正在草拟之中。

  目前,“支付违约金”已被正式列入一些城市的贷款合同中,即“借款人如果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一定日期内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还款本金一定百分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的陈先生向记者透露,暂时没有收取贷款违约金的计划。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表示还未有此打算。银行业内徐先生分析,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果也采取收违约金的做法,无疑会失去宝贵的客户资源,将不利于竞争。

  4月5日,记者就北京市居民提前偿还住房贷款,银行是否会收取违约金一事采访了4大国有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行工作人员都表示,对于购房者提前还贷,以前和现在都没有收过违约金,暂时不会考虑收取违约金。

  银行声称收取违约金是履约

  日前,4大国有银行明确表态,总行并没有关于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或手续费的文件下发,由于各地区的情况各有不同,如果各地银行的贷款合同上已经明确注明了提前还贷违约金一项,那么就以合同为准。

  广东重庆等一些收取违约金的银行回应,市民提前还贷人数的增多,会打乱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排,同时也为银行带来了利息损失。此外,部分客户多次提前还款,银行在临时受理该项业务时,还会增加人工成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易宪容赞同银行收取违约金的举动。他对记者说,贷款利息是银行的主要收益,如果贷款者提前还贷,会打破他10年、20年等长期贷款合同下的收益计划,损失利息收入,他自然要收取违约金。如果在借贷合同已规定了违约金一项,双方履行合同就是天经地意。如果借贷方在签订合同时,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那么贷款人可以与银行协商加入补充条款促成合同的达成。由于全国各地区的情况不同,格式条款内容也不尽相同,各地区银行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北京市世纪律师事物所杨培胜律师也表示,在合同中出现的条款,经认定不违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话,那么就是合法的。如果贷款方单方面违约,那么另一方面收取违约金就是合法的。

  中消协指称格式合同涉嫌霸王条款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法律人士认为,在目前银企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信用信誉不佳的大背景下,提前还贷客观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信用意识,而不应该视为违约行为。

  针对近日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违约金”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河山在接受央视论坛采访时表示,如果事先合同中没有规定,百姓提前还贷,此时银行收取违约金就是违法行为。”《合同法》208条中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银行不能收取违约金;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规定可以提前还贷,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否提前还贷,银行如果不同意,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因此,提前还贷的百姓只需向银行交纳贷款期间的利息。

  河山认为,银行借贷合同中的甲乙双方即银行与消费者的地位并不平等,只有银行具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要求违约金一项往往是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这类条款是强加给消费者的。这种格式合同就是现在中消协所点评的“霸王条款”。

  基于国外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收取违约金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很普遍,但其前提是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对一的,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所订条款,如果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交纳违约金就是合理合法的。而中国的情况并非如此,一方是商业银行,另一方是不特定的借款买房者,合同是由银行一方提供的统一格式。面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贷款者无权选择,只要买房人想贷款,就必须接受合同中的内容。因为只有银行才有修改的权利,没有商量的余地。

  就是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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