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纵观《办法》全文,不难看出,《办法》的核心问题在于保护养老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凸显的消费者保护,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扩展。《保险法》第17、18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但《保险法》规定的说明义务,针对的是所有的保险产品,并未针对养老保险产品详细规定说明义务,由于养老保险产品兼具保障性和投资性,有必要要求保险公司作特别说明。《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具有投资选择权特性的保险产品时,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办法》也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应当就该产品包含的各种年金领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这些规定将《保险法》规定的就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的说明义务扩展到对投资风险、保险金领取方式等方面的说明,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强化保险公司的信息批露义务。与证券业的信息批露一样,保险公司的信息批露也同等重要。部分养老保险因具有投资性,有必要使投保人、被保险人了解自己投资的状况,故《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接型养老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况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对未按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寄送保单状况报告、业绩报告等材料的,保监会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管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帐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等。这些报告和材料,有助于养老保险消费者作出正确决策,也有利于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
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误导保险消费者。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一种常见现象。保险公司营销员为了获得佣金,常常对投资性保险的投资收益率作误导性说明。为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办法》规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尽管《办法》并没有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对误导行为的处罚,但《办法》至少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对保险消费者的误导行为。
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强化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一直是世界保险业的核心课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不仅能够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养老保险来说,加强风险管理对保险消费者意义重大,因为只有养老保险公司经营正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才能在退休后获得养老保险金,才能安度晚年。《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大额个人养老年金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缴费能力进行财务核查。对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退保事宜进行审慎审查。要求保险公司对选择高风险投资的投保人提供《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此外,还要求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司遵守保监会关于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投资原则。关于控制风险的规定在《办法》中随处可见,这些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地保护了养老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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