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是我们联络感情、庆贺节日和庆祝胜利的传统媒介,特别是久别重逢的朋友更是少不了。但凡事都要有个度,酒少是益身,酒多是祸害。广西罗城县有几个朋友相聚于酒店一醉方休,最终一人因酗酒过量死亡,并引发众人关注的其亲属与酒店赔偿诉讼。10月9日,广西河池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因酒引起的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定酒店无责免于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8日中午,潘敦旺请郭宝、韦凤亮、吴渊龙、吴渊林、吴渊善、吴渊奇、吴美魁(已成年,均为罗城县四把镇人)到韦玉香在罗城县四把镇街上开办的“长远”饭店吃饭。当七个人喝完八瓶劣性酒后,潘敦旺即结帐后离开饭店。郭宝、韦凤亮也相继离开,只剩下吴渊龙、吴渊林、吴渊奇与吴美魁四个人在继续饮酒。
俗话说得好:“酒逢知己千杯少”。四人是一直喝到下午15时,吴美魁因有事也离开,只剩下吴渊龙、吴渊林、吴渊奇三人继续饮酒。吴美魁离开酒桌大约三十分钟,饭店服务员就告知吴渊龙等人,称吴美魁已睡倒在楼梯的拐角,韦玉香知情后,要求吴渊龙等人送吴美魁离开。之后,吴渊龙三人即包车把吴美魁送回家。
16时许,吴美魁家人将吴送到医院医治,经CT检查报告,证明吴美魁蛛网膜下目空出,脑挫裂伤可能性大、颅骨骨折、气颅形成。吴美魁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死亡。吴美魁亲属以吴美魁到韦玉香经营的饭店消费时,由于该饭店地板太滑,楼梯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无警示标志而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请求赔偿。
另查明:长远饭店业主为韦玉香,该房屋属于民用建筑,经营范围:饮食服务、烧卤加工、销售。实际上该饭店是以排挡式经营饮食服务行业。该饭店楼梯间台阶均有防滑瓷砖镶嵌,但在该饭店楼梯间没有贴警示标志,也没有在地板上铺防滑垫。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以其近亲属到被告经营的饭店消费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该案应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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