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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胸未达成预期效果,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7-16 16:29

    2004年5月,鲁某从电视广告中得知某医院采用“英捷尔法勒”技术隆胸效果很好,于是来到该医院要求隆胸。术前鲁某向某医院交纳了8000无费用;双方在手术协议上签了字,该手术协议中明确了术前须知的各项有关内容,如:患者术后的手术部位肿胀复期、切口疤痕反应期、组织康复期因患者年龄、体质、手术部位和手术次数不同而异;患者做美容手术采用硅橡胶等组织代用品,可能出现排异反应,医生与患者都难以预测,如若发生可表现为局部红肿、渗液乃至破渍,系患者体质所致,与手术本身无关,患者应及时就医,医生尽快治疗;应用“英捷尔法勒”医用软组织填充材料,少数人会出现血肿、感染、效果不满意等,有时需要补充注射,极个别人甚至可能需要部分或全部抽出该材料等。术后,鲁某对隆胸后的效果不满意,再次到该医院就诊,某医院鲁某双侧乳房进行了调整。此后,鲁某第二次到该医院就诊。但对术后的乳房形态还不够满意,某医院第三次进行了调整,对鲁某乳房注入“英捷尔法勒”共计70毫。2004年9月,鲁某因右侧乳房有硬块件的疼痛,第四次到某医院就诊,但未得解决。2004年10月,鲁某到其他医院门诊就诊,经诊断为“双侧乳房外形欠满意,右侧显著,且可触及多个独立圆形包块(注射物)”,建议进行皮下乳腺全部切除手术。此后鲁某将进行隆胸手术的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手术费,继续治疗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费共计2。8万元。法在审理中查明,该医院不具备从事相关隆胸手术的资质。

    所谓医疗美容损害,是指消费者在进行医疗美容过程中,因操作者使用药物不当或技术操作过失或使材料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容貌等外观损害。这类美容一般是包括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本案中,某医院有无过错是关键问题。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鲁某到该医院进行“英捷尔法勒”隆胸手术,术后,出现了乳房变形和注射物渗漏的现象。根据鲁某术后在其他医院就诊情况证明,在该医院隆胸后,出现了注射物渗漏,右乳房处硬块形成等现象,该后果与该医院对鲁某实行的隆胸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该医院在鲁某实施的隆胸手术中,使用的材料合法,但根据使用“英捷尔法勒”隆胸材料进行隆胸术的规定,实行隆胸术的人员应是经过有关厂家认可、指定的医疗机构。该医院未能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具有实施该手术的资格。因此,可以推定该医院明知自己无施行“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法隆胸术的法定资格,但为了牟取商业利益,仍开展此项业务,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明显违背了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具有的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该医院进行隆胸术未经有关厂家予以认可、指定,当然也不能尽知此手术所可能产生的后果,理不可能千知被手术方。该医院当然也无从得知所谓“规范的手术操作规程”,更无法予以实施。况且,并不是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可免除其责任,对于可以避免而因医疗过失行造成损害的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某医院不能举证明其在对鲁某实施隆胸手术中不存在过错,并且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专业资料和专家论述,市面上所进行的隆胸术所采用的填充材料多为传统的硅胶、硅油和生理盐水,虽然人体对这种假体基本上无不良反应,但引起过敏、排队或不适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有确切的证据提示长期置放乳房内的乳房组织替代物会诱发乳腺癌,但由于其慢性挤压正常乳腺组织而引起乳腺疾病,如乳腺炎、乳房小中增生、乳房结节等并不小见,很多媒体上也经常予以报道。但鲁某到某医院处进行隆胸,其对该项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有一定的认识,故对现在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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