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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www.110.com 2010-07-14 10:00

  一、向单位的概念和特征

  向单位行贿罪,指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向单位行贿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是单位,并且是特定单位,即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是本罪与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对于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单位以财物、回扣、手续费的,虽然也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不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的自然人。此外,任何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向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第39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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