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单位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我们不得不从理论上反思单位犯罪是否存在;作者认为该类犯罪(即现行的所谓单位犯罪)是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用我国的现行的共同犯罪理论完全可以解决单位犯罪问题。
关键词:单位犯罪;法人本质;共同犯罪;
一 、问题的提出——鉴于单位犯罪理论实践中的众多问题
1.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解的有关争议。什么是科学的单位犯罪概念呢?对此学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如单位犯罪是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犯罪的总称。又如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等等多达五种观点。
2.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关争议。如何理解和认定单位犯罪的主体,目前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其中问题颇多。
(1)单位的性质是否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在实行社会主义的我国,公有制单位是单位犯罪主体,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私有制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呢?简而言之,就是私营公司、企业等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对此,理论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
(2)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如何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若按字面意思解释,刑法中的“单位”外延是十分宽泛的。但有人认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准法人的地位,如企业的分支机构、公司的分公司等,当然这个有争议。承包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也存在争议。
(3)单位犯罪后而消亡的,则如何认定“单位”?即犯罪后,单位因被撤销、破产或为逃避惩罚而恶意解散等原因而消亡的,则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
(4)单位犯罪的主体究竟是单位一个主体,还是单位和自然人两个主体的争论。
3.关于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的有关争议。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有人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应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还存在混合罪过形式。
4.关于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的有关争议。对于单位犯罪客观特征的认定中,是否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是有争议的。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解释》第三条也已表明,即使是用单位名义实施,但如果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同样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不是所有单位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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