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
——收集、固定和认证困难重重
随着手机代收费、电子银行等交易方式兴起,网络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司法机关锁定网络犯罪证据带来挑战。网络犯罪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多存在于如程序、数据等无形的信息中,很容易被更改和删除,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网络犯罪的超时空性,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分离,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境外服务器,给司法机关远程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电子证据的固定也有相当的难度。犯罪嫌疑人一般把有害信息发布在公共信息网上,有关机关要取得固定证据时就必须将网络中的整个网页及其正常信息内容一并复制出来,其证据全貌才能完整体现出来。要收集和固定发给世界各地成千上万人的“有害信息”,其难度可想而知。另外,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计算机只认口令不认人,一些“黑客”盗用他人的密码实施犯罪后,有时即使查到IP地址,司法机关也难以在法律上确定谁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这些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或排他性,难以定案。电子证据并未被纳入我国《》规定的几种证据形式之中,因此,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效力以及电子证据的归类和转化程序等问题也是立法机关应该考虑的问题。
法律滞后
——传统理论受到挑战
广州警方曾接到某网络互动娱乐有限公司这样一宗报案:该公司经营的《大话西游onlineⅡ》游戏中有部分玩家的游戏账号被盗,损失金额约1500元。据统计,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用户为9880万,仅次于美国。而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我国玩家群以每月30万人的速度扩张,产业规模以至少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玩家“网络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该如何受到法律保护?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也处理不一。广州市今年发生一起颜某盗窃他人网络游戏装备案,由于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没有权威部门能评估出虚拟物品的价值,导致公、检、法三者对案件性质各有说法。
网络犯罪作为新型犯罪,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可法律的滞后性使传统的法律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信息技术和信息手段发展的需要。例如,近年来在网络空间频频出现“裸聊”现象,影响非常恶劣,但司法机关依照现行刑法却无法对其定罪量刑。此外,广州警方在查处黄色网站“嘻游中国II”一案时,虽然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十人,但由于许多人在网上传播的只是色情信息,无法被认定为淫秽物品,结果只能对大多数人给予行政处罚。这些都给刑法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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