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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机制
www.110.com 2010-07-14 11:28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长期的社会问题。我国目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基本上依赖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的管束,有的未成年人父母自身行为不良,对孩子影响最坏。

    有的父母忙于工作和经商,无暇对子女管理教育;有的家庭不和相互吵架、打骂甚至婚姻破裂,使未成年人无法感受家庭温暖;还有的父母对子女教育简单粗暴,有心无力,子女有过错不能正确说服引导,而是拳脚相加甚至赶出家门;也有的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放任,当孩子的欲望无法得到满足的时候,这些孩子往往走上犯罪道路。目前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教育存在单一化的问题,教育方法、内容简单化,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对差生歧视、排挤、放弃教育,从而留下犯罪隐患。现有的法律只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显然,这样的规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监护人以及学校的职责缺乏有力的保障和督促他们实施其职责的机制。同时青少年犯罪预防,社会责任重大。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认为,大众传播媒介的暴力、凶杀、色情等有害信息和口袋书、暴力电子游戏、淫秽光盘以及网络色情内容等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显而易见。 网络色情内容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是引诱青少年性犯罪的罪魁祸首。另外,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使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人口大量涌入,他们的子女受到歧视,很难在城市中找到定位,贫富不均等现象也很容易让他们走上歧途。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综合症”。

    从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看,这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尚未在实际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专家分析,究其原因,在于这是我国首次在预防犯罪领域立法,欠缺经验,立法上存在着一些缺陷,可操作性不强,针对性弱,处罚力度不大,口号式、倡导式、弹性的条文多,禁止性、强制性、硬性的少,法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看上去似乎人人都有责任,一旦出了事却人人都不负责任。这样,很难促使全社会共同参与这一工作,从而取得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戒来实现的,预防犯罪发生的法律更应强调这一点。法律是严肃的,如果立法将重点放在号召倡导大家去从事某事,那就与法律的本意相悖,也起不到规避某种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我们不可能指望依靠人们的自觉性杜绝犯罪的发生,而且这部法律在多处使用的都是“应当”这样的字眼,对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和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该部法律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使得一些条文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而在国外,预防犯罪的法律规定是很具体有力的,如日本在其惩戒青少年不良行为以及预防青少年吸烟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形式多样的处罚措施,对父母的失职行为,法律就规定处以数量不菲的,从而使责任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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