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2003年6月21日晚12时许,在一拉面馆内,被告人冷某结帐后,将装有37元钱的包放在桌上后离开,适逢附近饭店的两名厨师来到拉面馆,其中一位 厨师陈某动了一下冷某的钱包,被冷某发现,冷某遂找来王某,以“动别人钱包,没有规矩”为由,与王某一起殴打陈某。陈某所在饭店的老板杨某赶来劝解。冷 某、王某便以“包内有137元”、“带他(指陈某)到派出所”等语言要挟陈某赔偿200元。
6月23日晚9时许,在某夜市附近,被告人王某以两男子表情对其不敬为由纠集冷某、彭某殴打这两名男子,后要求给500元了事。两男子携带现金不足,王某、冷某便将其中一名男子带到附近烤肉摊位,彭某随同另一男子取回400元钱。
6 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冷某驾驶摩托车到医院十字路口时,被从这里经过的李某夫妇所驾驶的农用车别了一下。二被告人遂将李某夫妇拦下,以打耳光 等手段,要求李某夫妇赔偿。争执当中与王某相识的村民张某出来劝解,王某坚持李某夫妇应赔偿500元,李因随身携带的现金不足,由妻子回去取来500元交 给王某、冷某。
检察院控诉王某、冷某两名被告人在5天内实施3起犯罪。
分歧:
王某、冷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二人的行为构成。在所指控3起犯罪事实中,王某、冷某都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符合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具有多次抢劫的情节严重情况。
第二种意见,二人的行为构成。二人在所指控事实中虽然都采取了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非法取得财产,但他们的暴力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 产生恐惧心理,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这与抢劫中的威胁手段不同。在抢劫中,行为人使用暴力 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当场交出财产外,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在这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或以被害人偷他包里的 钱、被害人对其有不礼貌行为、被害人的车碰被告人的车等为理由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种意见,二人的 行为构成。在三项犯罪事实中,犯罪所发生的场合分别在拉面馆、夜市和十字路口,都是在公共场所,而且发生在拉面馆和十字路口的犯罪,都有第三人 在现场进行劝解。在这三项事实中,行为人都是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性质符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规定,并且多次实施,已经达到法 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应成立寻衅滋事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有三:
首先,从本案的暴力手段来看,尚未达到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的程度。实施敲诈勒索罪时的以暴力相威胁,与实施抢劫罪时使用的暴力虽然是同一意义,但在暴力 的实施程度上有所不同,抢劫罪行为人的暴力程度通常达到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除了交出财物别无选择的地步。在本案的3项犯罪事实中,二被告人的暴力程度 都不足以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被害人还可以选择报警等方式寻求帮助,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其次,从被告人的目的和动机上看,其主 要目的是无事生非,寻衅滋事。从该案的表面上看,被告人又打人又劫财,似乎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但他们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侵犯财产关系,事实上也没有得到多少 财物。如果他们真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蓄谋抢劫,就未必会选择这样的人作为对象。他们只是凭借自己一方的人多,力气强壮来“征服”对方,欺侮他人,以显示自 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尤其是在第2项指控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以两男子有不敬的表情为由殴打两男子,充分表明了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出于满足耍威风的精神刺激 的需要。
- 上一篇:擅自撬开他人抽屉取走未报销的单据如何认定
- 下一篇:本案俞某是否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相关文章
- ·居某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敲诈勒索
- ·抢劫、敲诈勒索还是寻衅滋事
- ·本案属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 ·本案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 ·此行为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 ·是抢劫还是寻衅滋事
- ·本案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 ·是抢劫还是寻衅滋事?
- ·本案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 ·寻衅滋事罪还是抢劫罪?
- ·本案是寻衅滋事罪还是妨害公务罪
- ·裴礼珍抢劫、寻衅滋事案
- ·肆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 ·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
- ·本案被告逼迫原告写下收条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
- ·该案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 ·本案被告人是无罪还是抢劫罪
- ·是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还是破坏监管秩序罪
- ·本案李中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
- ·本案中的麻醉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