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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窝藏人在逃法院能否对窝藏人定罪量刑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简要案情]1991年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后潜逃。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03年春节和2004年春节,明知其子陈某系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后潜逃的人,仍为其提供住处,将其窝藏在家中十余天,帮助其逃避司法机关的侦察。陈某现仍在逃。
    [主要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人”如何正确定义?

    2、被窝藏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未经法院审理确认,能否先行对窝藏人以窝藏罪定罪量刑?

    [分歧意见]

    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窝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对该被告人先行以窝藏罪定罪量刑。理由是:窝藏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该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窝藏犯罪分子的犯罪故意,客观 上也实施了具体的窝藏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从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窝藏的对象——犯罪人可以是刑罚中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刑事判决生效前的犯 罪人,还包括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窝藏判决前的犯罪人,不论被窝藏的犯罪人以后被判何罪,也不论是否给予刑罚或给予何种刑罚,都不影响窝藏罪名的成立。如 果仅因为窝藏的犯罪对象潜逃未归案,对实施窝藏行为人就不定罪处罚,一定要等到抓获其窝藏的犯罪人再进行处罚,那样的话,不仅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犯有窝 藏罪的犯罪分子,也更容易促使犯有窝藏罪行的人采用更为隐匿的方法为犯罪的人继续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尽可能的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 罪的人,从而逃避法律的惩处。因此,只要有证据表明窝藏的对象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实施窝藏行为的人主观上不仅明知,客观上又实施窝藏行为,即使被窝藏 的犯罪人潜逃未归案,对实施窝藏行为的人也可以窝藏罪定罪处罚。这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宜对该被告人先行以窝 藏罪定罪量刑,应等被窝藏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归案后一并或另案处理。如果公诉机关在被窝藏的犯罪嫌疑人未归案之前,先行起诉指控实施窝藏行为人犯窝藏 罪,法院应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主要理由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 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本案被告人虽然主观上明知被窝藏的对象是负案在逃的人,客观上也实施了具体的窝藏行为,但窝藏的对象仍然在逃 未归案,即被窝藏的人当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未确定。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逃未归案的人因未经法院审判,应当推定为无罪的人。那么,窝藏一个被 推定为无罪的人的行为,显然不宜以窝藏罪定罪。二、被窝藏的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及情节,虽然不影响窝藏罪名的成立,但对实施窝藏行为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是 窝藏罪被告人重要的量刑情节。因此,在被窝藏的犯罪人未归案之前,也不宜对实施窝藏行为人先行以窝藏罪定罪量刑。

    [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更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本义。同时,还需要补充一点,也就是即使被窝藏的对象已经归案,但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罪名成立之 前,也不宜对实施窝藏行为人先行以窝藏罪定罪量刑。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窝藏 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窝藏行为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即窝藏罪侵害的并不是个别司法机关的活动,而是包括侦 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所有司法机关的活动。窝藏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具体的窝藏行为,具体形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提供隐藏的处 所,即行为人将犯罪人收容于隐秘的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通过隐匿,使犯罪人不容易被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搜查、追捕,最终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 其二是提供财物,即为犯罪的人提供物质条件,如钱财、衣物和食品,使犯罪人在逃匿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使之能长期逃匿;其三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 财物以外的其他帮助逃匿的方式。窝藏罪的窝藏对象是犯罪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刑法》第三百一十条里的“犯罪的人”的立法本义,正是上述两种 不同意见的分歧焦点。

    笔者以为,该法条里的“犯罪的人”的立法本义,应当理解为:实际确已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最终证明确实是 罪犯。各国刑法大都规定明知他人为犯罪人,且其实际确已实施了犯罪。仅意大利刑法例外规定,被援助者系非可归责或查明未犯罪时亦可按庇护他人罪处罚。当 然,对实施窝藏行为的人而言,主观上并不要求明确知道被窝藏的人是犯罪的人,只要求其明确知道被窝藏的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即可认定其主观上有窝藏的故意。 窝藏罪窝藏的对象可分为两种,即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的“犯罪的人”即罪犯亦称已决犯和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的人”即未决犯,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如果窝藏的对象是前一种人即罪犯,窝藏人即构成窝藏罪,对此,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窝藏了后一种人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就必然构成窝藏罪呢?答案 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从逻辑上分析,窝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仅是构成窝藏罪的一个必要的前提要件,并不是充分要件。窝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构成窝藏罪成 立的要件,还必须具备“被窝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证明是有罪的人”这一法律事实。那么,一个被窝藏的对象是否是罪犯,即最终被证明是有罪的人,应 如何来确认呢?稍有一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无罪推定原则已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一大进步。显然,一个人是否有罪的确认权在法院,而且还要经法定程 序依法判决。上述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证据表明窝藏的对象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实施窝藏行为的人主观上不仅明知,客观上又实施窝藏行为,即使被窝藏的 犯罪人潜逃未归案,对实施窝藏行为的人也可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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