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哈政办综〔2007〕64号
发布日期:2007-8-13
日期:2007-8-1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总工会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分割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18号)和国家、省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重点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
全市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以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城镇物流、配货、职业中介及建筑业、餐饮服务等行业。
(二)检查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备案、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
4.重点检查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此次专项行动8月末前完成。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成立哈尔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丛国章(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边洪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王 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曲维嵩(市建委副主任)
任锐忱(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起(市纪检委常委)
王宝库(市民政局低保局局长)
刘才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明烈(市卫生局副局长)
邵晓春(市工商局副局长)
顾福林(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吕桂华(市总工会副主席)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联系人:白力新,联系电话:0451—84871871,传真:0451—84871838,电子邮箱:blx-1979@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迅速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建设、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区、县(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当地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全面部署专项行动。努力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一定要检查到位;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妥善处理到位;对问题要认真梳理,科学分析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各相关部门的职能,整章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并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其间,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区、县(市)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落实工作职责,明确部门分工。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建设违法工程和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不重视农民工生活环境状况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采取限制招投标、降低资质、一票否决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并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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