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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中央政法委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检察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检察院筹备组:

  今年以来,不少地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达到什么数额才、判刑的问题理解掌握上不尽一致,为了便于统一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经济犯罪,现将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对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不满二千元的是否需要判刑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希遵照。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83)6号函

  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你们三月二十四日来电,请示“关于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不满二千元的是否需要判刑的问题”,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我们一致意见:中办「1982」28号文件可作为内部掌握判刑的依据,贪污、受贿二千元以下的,根据情节可以判刑,也可以不判刑,不宜都不判刑。此复。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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