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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或者,可以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处刑。

      (失效日期:199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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