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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否构成犯
www.110.com 2010-07-15 13:51

     近几年来,金融系统的秩序比较混乱,经济犯罪发案较多,犯罪手段翻新,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牟取私利,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资金却不入账,用作单位之间非法拆借,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这些行为逃避金融监管,形成了巨额资金的体外循环,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同时由于这些资金的使用没有纳入银行的监管之下,因而风险极大,往往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和资金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其社会危害性非常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严惩这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储户的合法利益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刑法规定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有以下特征: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说的“银行”一般指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有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
    2.行为人有以牟利为目的,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等行为。“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的方式”,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对收受客户的存款资金不如实记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目,账目上反映不出这笔新增存款业务,或者与出具给储户的存单、存折上的记载不相符。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存款私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吸入的资金私自放贷给其他单位。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予以相应处分。
    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刑罚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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