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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哪些
www.110.com 2010-07-15 13:5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与其他罪不同的是本罪受害的对象只限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结婚”或者“收养”等目的。
    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实际案件中,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如果强行与被买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则应当依照强奸罪进行处罚。强行发生性关系,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如果收买人具有对被买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故意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则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种以上罪行的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的原则合并执行。
    实践中也会发生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情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道贩子”,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处理呢?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无论其收买时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又出卖被害妇女、儿童,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收买和出卖两种行为。 
    当然,并不是所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被买妇女的意愿”,是指被买妇女以各种方式向收买人提出的愿望或者要求。“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指收买人提供路费或者交通工具,也包括不提任何要求,而让被买妇女返回其原居住地。“原居住地”一般是指被买妇女被拐卖、绑架前的居住地。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妇女是在外出时遭到拐卖、绑架的,即 “拐出地”和原居住地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买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将其送到被“拐出地”的,也应视为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还有的妇女要求到自己的亲友家,这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被买妇女返回了原居住地。除此之外,如果被买妇女自愿留在当地,并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收买人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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