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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内容提要]刑罚裁量的原则即通常所说的量刑原则,这一原则有几项、内容是什么颇有争议。本文结合刑法学理论,介绍了量刑原则的具体内容,主张这一原则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并较为详细地分析了量刑的这两个原则。

  前 言

  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即量刑,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约定的专业术语,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不同的称呼,例如,前苏联的刑法教材称为“判处刑罚”;日本的一些著作称为“刑的量定”如西原春夫认为:“如同前述的适用一词;是对特定的行为者宣告特定之刑;选定那个特定之刑的过程,叫刑的量定,或叫量刑。具体言之,意味着决定宣告刑的过程”。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论著一般称为“刑之酌科”或“科刑”;港澳学者认为“量刑是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审酌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有关情况后,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而祖国大陆的刑法学者通常叫做量刑。[1]量刑作为人民法院运用刑罚的一项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当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以后,就要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并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如果依法确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必然进而解决如何正确量刑的问题。这时,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就围绕着量刑进行。量刑是否适当,还是检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量刑与定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两个紧密相联的重要部分。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只有切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发挥国家法律的威力,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才能正确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作用。如果量刑不当,导致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乃至轻纵了罪犯,或者冤枉了无辜,这不仅给公民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损害国家的威信。

  既然量刑作为国家适用刑罚的重要活动,那么它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如果离开了正确的量刑原则作指导,量刑就会失当。要做到量刑适当,首先要确定量刑原则,因为量刑原则制约着量刑的方式,影响着审判人员对量刑的主观倾向,规制着量刑的发展方向。所谓量刑原则,系指主导量刑的根本准则。因此,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必须刚正不阿,秉公执法,以极其严肃、认真的态度,正确地适用量刑原则进行量刑,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条款的规定,科学地界定各种量刑情节,全面综合平衡,给予犯罪分子以合法合理的处罚,使之认罪服刑。

  下面,我们就刑罚裁量的原则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刑罚裁量原则的具体内容

  在这里所说的刑罚裁量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原则,就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看,有的叫“量刑之基本原则”(1976年德国刑法典),有的叫“一般准则”(1974年日本《改正刑法草案》);有的规定在刑法通则、总则中,有的规定在分则的章、节里。尽管用语和立法方式各有所异,但均主张量刑要有指导原则。那么,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究竟包括几项?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此,刑法学界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下列三种观点:

  1、两项原则说。主张我国的量刑原则有两项,但不同学者又有不同的提法:一种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原则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原则;[2]另一种提法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3]再一种提法是量刑的公正性原则和量刑的合理性原则。[4]2、三项原则说。主张我国量刑原则有三项,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又有不同的提法:一种提法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和刑罚法定原则;[5]另一种提法是罪刑均衡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和依法量刑原则;[6]再一种提法是刑责相适应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和依照刑事法律政策量刑原则。[7]3、四项原则说。主张量刑原则有四项,但学者又有两种提法:一种提法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实事求是原则、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要贯彻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和执行刑事法律中定罪量刑的平等原则;[8]另一种提法是有罪应罚的原则、论罪量刑的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和依法量刑的原则。[9]我们赞成两项原则说中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原则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主张。认识量刑原则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脱离刑法的具体规定,量刑原则无从谈起。我国刑法总结了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原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对犯罪分子量刑的原则,就是原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新刑法的第61条,完全沿用了这一规定。这就是刑法关于量刑原则的具体规定,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但是,作为原则我们就应该简练的概括。据此,量刑的原则就是“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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