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与相近刑法概念辨析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一、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犯罪客体的概念,同时也有犯罪对象概念。如果说对犯罪对象的研究不够深入的话,那么对于行为对象有关问题的探讨更是鲜有人问津,即便有的学者提出行为对象的概念,也只是以之作为犯罪对象的代名词而使用,于是,在理论中,似乎没有必要存在独立于犯罪对象之外,与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行为对象的概念。但是,在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些行为直接指向或作用的,而又不属于犯罪对象的内容,它们在说明行为时又是不得不涉及的事物,对具体犯罪的成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走私毒品罪中,行为直接指向的事物是毒品。根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论观点,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之间是一种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毒品虽然是物,但它本身既不是立法者设立走私毒品罪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也不是该罪犯罪客体──国家对毒品正常监管秩序客观存在的物质表现即犯罪对象。因此,毒品并不是走私毒品罪中受侵害的事物,反而是国家予以取缔的对象。而在走私毒品罪中,毒品又是认定该罪必不可少的内容,很难设想离开了毒品可以说明或者成立走私毒品罪。这样,按照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毒品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就成了没有地位却是认定走私毒品罪所必需的内容。类似还有走私假币罪或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走私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背叛祖国罪中行为人勾结的外国;私放在押人员罪中的在押人员等等。我们认为,以上这些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事物,是犯罪成立所不能或缺的,应该属于犯罪构成的内容。虽然它们都是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对象,但却不能直接体现犯罪客体的客观存在,因此在犯罪构成中只能是行为对象,它与犯罪对象同时存在,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的内容之一。
1?毙形?对象的概念和内容
在界定行为对象之前,必须了解什么是行为。行为就一般意义上理解,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1]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在中外理论界争论很大,诸多观点杂存。但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它应当具有多种含义,具体包括人的单纯的身体动静的无意行为和有意行为;包含结果的行为和不包含结果的行为;危害行为和非危害行为。因此对于我国刑法中所使用的行为一词的理解,必须结合对适用的条文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在这里,由于我们所要研究的是与犯罪的成立有关的问题,也就是犯罪构成问题,因此刑法中的行为就专指危害行为,它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是指行为人在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与一般的行为一样,必须具有心素和体素两大要素。心素即意思决定或意思活动,是指行为必须出于行为人自己的自由意思,不受任何强制。这里的意思决定或意识活动不能等同于故意过失,后者是属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内容,而前者是属于行为的内部事实要素。体素即身体动静,它包括身体的积极动作和消极不动作,属于行为的外部事实要素。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危害行为是对所有构成犯罪行为的抽象。由于犯罪是具体的,因此我们研究危害行为也必须是具体的,但这种具体是指对危害行为类型性的具体,即要求对任何一种危害行为均进行分类把握,以确定具体的犯罪,如杀人罪、盗窃罪等。如果要对具体危害行为进行类型性说明,首先必须对行为的性质(这里指的是其事实性质而非评价性质)进行界定,而对行为的界定是不可能仅依赖于对行为人的意思活动和外在的身体动静,也就是行为自身的两大要素的把握就能够做到,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所直接影响的对象对于行为的事实性质的认定起关键性作用,例如,对杀人行为如果离开了自然人这个行为对象,无论我们对行为本身进行怎样的描述,都难以说明杀人行为的概念。同理,对走私毒品行为离开了毒品也是无法说清楚的,因为行为在对象中才可以反观自身的内容。[2]因此可以说,受危害行为影响的对象是说明危害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犯罪客体的概念,同时也有犯罪对象概念。如果说对犯罪对象的研究不够深入的话,那么对于行为对象有关问题的探讨更是鲜有人问津,即便有的学者提出行为对象的概念,也只是以之作为犯罪对象的代名词而使用,于是,在理论中,似乎没有必要存在独立于犯罪对象之外,与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行为对象的概念。但是,在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些行为直接指向或作用的,而又不属于犯罪对象的内容,它们在说明行为时又是不得不涉及的事物,对具体犯罪的成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走私毒品罪中,行为直接指向的事物是毒品。根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论观点,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之间是一种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毒品虽然是物,但它本身既不是立法者设立走私毒品罪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也不是该罪犯罪客体──国家对毒品正常监管秩序客观存在的物质表现即犯罪对象。因此,毒品并不是走私毒品罪中受侵害的事物,反而是国家予以取缔的对象。而在走私毒品罪中,毒品又是认定该罪必不可少的内容,很难设想离开了毒品可以说明或者成立走私毒品罪。这样,按照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毒品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就成了没有地位却是认定走私毒品罪所必需的内容。类似还有走私假币罪或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走私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背叛祖国罪中行为人勾结的外国;私放在押人员罪中的在押人员等等。我们认为,以上这些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事物,是犯罪成立所不能或缺的,应该属于犯罪构成的内容。虽然它们都是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对象,但却不能直接体现犯罪客体的客观存在,因此在犯罪构成中只能是行为对象,它与犯罪对象同时存在,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的内容之一。
1?毙形?对象的概念和内容
在界定行为对象之前,必须了解什么是行为。行为就一般意义上理解,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1]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在中外理论界争论很大,诸多观点杂存。但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它应当具有多种含义,具体包括人的单纯的身体动静的无意行为和有意行为;包含结果的行为和不包含结果的行为;危害行为和非危害行为。因此对于我国刑法中所使用的行为一词的理解,必须结合对适用的条文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在这里,由于我们所要研究的是与犯罪的成立有关的问题,也就是犯罪构成问题,因此刑法中的行为就专指危害行为,它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是指行为人在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与一般的行为一样,必须具有心素和体素两大要素。心素即意思决定或意思活动,是指行为必须出于行为人自己的自由意思,不受任何强制。这里的意思决定或意识活动不能等同于故意过失,后者是属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内容,而前者是属于行为的内部事实要素。体素即身体动静,它包括身体的积极动作和消极不动作,属于行为的外部事实要素。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危害行为是对所有构成犯罪行为的抽象。由于犯罪是具体的,因此我们研究危害行为也必须是具体的,但这种具体是指对危害行为类型性的具体,即要求对任何一种危害行为均进行分类把握,以确定具体的犯罪,如杀人罪、盗窃罪等。如果要对具体危害行为进行类型性说明,首先必须对行为的性质(这里指的是其事实性质而非评价性质)进行界定,而对行为的界定是不可能仅依赖于对行为人的意思活动和外在的身体动静,也就是行为自身的两大要素的把握就能够做到,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所直接影响的对象对于行为的事实性质的认定起关键性作用,例如,对杀人行为如果离开了自然人这个行为对象,无论我们对行为本身进行怎样的描述,都难以说明杀人行为的概念。同理,对走私毒品行为离开了毒品也是无法说清楚的,因为行为在对象中才可以反观自身的内容。[2]因此可以说,受危害行为影响的对象是说明危害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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