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短缺及对策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渎职、侵权犯罪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性不亚于贪污贿赂犯罪。从近几年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来看,无论是人员伤亡数量,还是财产损失情况,都显得十分严重。但是,在实际的发案数与检察机关的受理数之间却存在相当差距,犯罪黑数较大。据某市检察院统计,2002年受理各类信访367件,其中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仅有4件,占当年受理数的1.1%,2003年受理各类信访257件,其中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7件,占当年受理数的2.7%,今年第一季度,共受理各类信访65件,其中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1件,占受理数的1.5%.不可否认,案件线索匮乏已成为当前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笔者认为,研究解决案件来源的问题,已成为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犯罪案源“枯竭”的原因
1、宣传工作缺乏力度。多年来,在反腐败的舆论宣传中,往往注重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宣传,相对忽视了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报道,以致造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社会上知名度偏低,透明度较差的现状,不要说一般群众知之甚少,连不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一定了解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发生渎职、侵权案件应如何应对,所以即使在他们身边发生了渎职、侵权行为,多数人对此也都视而不见,见而不怪,举报渎职、侵权犯罪更是少之又少。这是案源线索短缺的一个重要原因。
2、思想认识没有到位。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深恶痛绝,但由于这种犯罪侵害的大多是国家和公共利益,故不少群众对这类犯罪线索的举报缺乏应有的认识,举报敏感度不高;另一方面,从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人员热情空前高涨,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却认识不足,以致很难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同样由于这个原因,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受理情况缺乏沟通、协调,也给收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工作造成了被动。
3、犯罪主体位高权重。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还是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他们手握重权,关系网密,保护层厚,案件当事人、知情者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般不愿或不敢举报,有的知情人甚至受利益驱动,被“好处”封了嘴巴,在不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不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结果使得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揭露。
4、部门保护线索难寻。有的发案单位领导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担心问题暴露后被追究领导责任;还有的怕受到牵连而“投鼠忌器”,往往竭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处理事而少处理人或不处理人的现象则更为普遍,致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极难获取。
上述种种原因,铸成了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办案件的“瓶颈”。
二、打破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源“瓶颈”的对策
案源是办案的前提,没有案源,办案就成“无米之炊”,更罔谈履行反渎职、侵权的法律监督职能。如何拓宽案源渠道,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以解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少的燃眉之急,成为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1、加强宣传
要加大宣传力度,端正舆论导向。要正视现实,通过不断地宣传,把当前渎职、侵权犯罪较为严重的客观事实告诉群众,把侵权、渎职犯罪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向群众讲清楚,并通过各种途径,特别是在各种大众传媒上,广泛进行渎职、侵权检察业务方面的法律宣传,重点介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案件管辖和相关案例,尤其要宣传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案例,要大造宣传声势;同时,大力宣传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战果,让群众知晓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决心,为举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犯罪案源“枯竭”的原因
1、宣传工作缺乏力度。多年来,在反腐败的舆论宣传中,往往注重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宣传,相对忽视了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报道,以致造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社会上知名度偏低,透明度较差的现状,不要说一般群众知之甚少,连不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一定了解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发生渎职、侵权案件应如何应对,所以即使在他们身边发生了渎职、侵权行为,多数人对此也都视而不见,见而不怪,举报渎职、侵权犯罪更是少之又少。这是案源线索短缺的一个重要原因。
2、思想认识没有到位。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深恶痛绝,但由于这种犯罪侵害的大多是国家和公共利益,故不少群众对这类犯罪线索的举报缺乏应有的认识,举报敏感度不高;另一方面,从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人员热情空前高涨,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却认识不足,以致很难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同样由于这个原因,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受理情况缺乏沟通、协调,也给收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工作造成了被动。
3、犯罪主体位高权重。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还是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他们手握重权,关系网密,保护层厚,案件当事人、知情者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般不愿或不敢举报,有的知情人甚至受利益驱动,被“好处”封了嘴巴,在不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不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结果使得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揭露。
4、部门保护线索难寻。有的发案单位领导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担心问题暴露后被追究领导责任;还有的怕受到牵连而“投鼠忌器”,往往竭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处理事而少处理人或不处理人的现象则更为普遍,致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极难获取。
上述种种原因,铸成了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办案件的“瓶颈”。
二、打破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源“瓶颈”的对策
案源是办案的前提,没有案源,办案就成“无米之炊”,更罔谈履行反渎职、侵权的法律监督职能。如何拓宽案源渠道,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以解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少的燃眉之急,成为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1、加强宣传
要加大宣传力度,端正舆论导向。要正视现实,通过不断地宣传,把当前渎职、侵权犯罪较为严重的客观事实告诉群众,把侵权、渎职犯罪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向群众讲清楚,并通过各种途径,特别是在各种大众传媒上,广泛进行渎职、侵权检察业务方面的法律宣传,重点介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案件管辖和相关案例,尤其要宣传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案例,要大造宣传声势;同时,大力宣传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战果,让群众知晓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决心,为举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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