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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盗窃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古老的犯罪方式,也是各国家法律规定的最早的一种罪种形式之一,该类犯罪“绵延不绝”,常年居高不下。而发案后真正能够侦破且能诉至法院定罪判刑的又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究其根本,除大量的社会因素外,刑事诉讼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对该类犯罪案件证据的认识与把握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本文试就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证据特点和审查运用做一思考和探析。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盗窃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该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现场多有明显的破坏痕迹。盗窃犯罪分子进入作案现场的手段多表现为撬门、破窗、挖墙等,为了翻找财务又多会采取撬砸锁柜、抽屉等,在相应的部位都会留下指纹、足迹和工具痕迹。这些痕迹往往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习惯性作案手法,认真收集并重视审查这些现场痕迹证据对于发现和认定犯罪有非同一般的作用。

  2、各行为人的盗窃方式、手段多有习惯性。盗窃是一种再犯性极大的犯罪活动。从实践中看,一次作案就洗手不干的极少,多数都是长时间多次作案。因为贪欲是在屡次作案的过程中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们的犯罪经验也在不断积累,犯罪手段也就逐步趋于成熟、固定,最终形成各自的习惯性作案手段。另外,犯罪分子原有的职业习惯、生理特征也会表现在作案过程中,并有较为明显的犯罪痕迹留在现场。如钳工、电工等,使用的工具和手法就会有不同,如跛子等有生理缺陷的人留在现场的足迹等痕迹也很明显。再则,惯犯和初犯在作案熟练程度上不同,犯罪的手法和现场遗留痕迹也有较大不同。因此对于这些习惯性特点的发现和审查也极为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认定处理。

  3、大宗、流窜盗窃犯罪作案前多有踩点活动。由于盗窃案件的主要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因此行为人在实施重大盗窃或到异地作案时,为确保作案成功,大都会在事前进行多次秘密而又详细的踩点活动,如对财务所有人的作息时间、值班人员情况和交接班时间、出入口等进行了解和探视。这些活动为他们的盗窃成功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很容易使他们暴露行藏。因此,案发后注意访问现场及其周围群众,注意了解案发前后的可疑事件、可疑人员,对于破案工作极为有利。

  4、案后多有赃款赃物可查证。盗窃犯罪的目的就是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因此有赃款赃物可查是该类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盗窃案件的证据特点

  了解了盗窃案件的特点,那么就更容易且更有必要了解一下盗窃案件的证据特点,以便更为有利地审查、认定该类犯罪案件。结合盗窃案件特点,其证据特点有以下几点:

  1、存在大量的间接证据。盗窃案件的发生多是在无人发现且采取的秘密手段所实施的,因此证明该类犯罪的主要证据除行为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外,其余多需大量的间接证据予以证实。盗窃案件间接证据主要有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实践中切切不可忽略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它们不但是取得直接证据的关键,还是最后认定案件的根本。但在审查运用间接证据时一定要注意:①审查间接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审查其来源和真伪;②审查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主要是看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据与案件有无脱离;③看证实所有定罪量刑情节所需的间接证据是否具备一定的量,所得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2、有较多物证证实犯罪。盗窃犯罪的根本特点就是以物质的手段获取财物以满足其对物质的挥霍、享乐心理。因此该类犯罪大多都有较多物证予以证实。在实践中这类证据主要有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和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遗留物等。要注意,这些物证本身不会证实任何事情,必须要把这些物证的来源、形成过程、提取时间与方法、保管固定措施以及鉴定结论等查清,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物证特有的证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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