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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推定规则在合同诈骗案审理中的运用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合同诈骗中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犯意的真实证据往往难以取得,而行为人是否具有此主观罪过,却是认定罪名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在主观犯意的真实证据难以取得时,依据案件中发生的事实及行为人的客观表现,运用刑事推定规则,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并以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刑事推定规则,就是依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根据经验法则以及事实的关联性来推定应证事实的规则。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在主观犯意的真实证据难以取得时,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推定证明:

    一、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与大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处于一种可变的状态。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和担保,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技术力量条件,是否具有必要的资金或物资;2、行为人在签订合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是否有能力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资;3、行为人客观上有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实际履行义务,自己或他人有没有为合同的履行提供足够的担保条件;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签订合同后是否有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通常从以上几点分析,便可认定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和担保,在此基础上,依据推定规则,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故意。

    二、从行为人有无采用欺骗手段,以及欺骗性质和手段在整个过程所起的作用,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成立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必然会实施欺诈行为,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欺诈手段主要有:一是无中生有,虚构事实。常见的情况有,行为人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圈套,制造能提供必要技术或服务的假象;根本没有办法提供对方所需的货物和货源,却诈称有充足货源;根本不需对方的货物,却谎称急需货物,等等。二是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常见的情况有,行为人通过伪造工作证、介绍信、印制虚假名片、伪造企业的营业执照等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误以为行为人有充分的履行合同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诚意。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的欺诈行为,且结果也造成被害人的严重损失,就可依据推定规则,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并无实施欺骗手段,即使未能履行合同,也不能认定是合同诈骗。

    三、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通常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开始为合同的履行作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合同签订之后,必然积极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的改变或行为人的错误估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难以完全履行的,行为人也会尽力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能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相反,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和行动,或者是为了欺骗对方而作了象征性的履行,当货款一到便大肆挥霍,结果必然是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偿还货款;或者是骗到货物之后,行为人便急于转移货物和联系买主,设法尽快把货物处理掉,且大多是低价进货高价卖出,货款到手之后便潜逃、藏匿,或者大肆挥霍,致根本无法偿还,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就应认定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因此依据推定规则,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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