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几点认识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产,国家的命根子。随着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对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变革。近些年来,国家虽对国有资产加强了管理,但仍有许多-单位出于本单位、本部门、小集体的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大肆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现象不断发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因此,刑法修订时,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由于是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造成有些司法人员在该罪名的认定上存在认识不到位和难以区分泫罪与其相近似的罪名的结果,笔者现就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些粗浅分析。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根据新刑法第396条第一款规定,私分国有资产就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如下特征:
1、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属于典型的单位犯罪。依照新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只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实行单罚制原则。
2、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的行为既侵犯了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有关国有单位的信誉,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是将国有资产不置于国家正常管理之下而私设小金库,进而集体私分的情况较多,这种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大厦赤裸裸的侵蚀,危害严重,必须予以严惩。
3、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是直接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即明知按国家规定不能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却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进行集体私分。实际生活中,一些地方会出台一些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或有冲突的鼓励性政策,笔者认为,如单位按此鼓励性政策而非本单位内定政策,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则不能说该单位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对此类行为也不拟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惩处。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和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保护、使用、处理的规定。如果有些单位或部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而自行制定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擅自集体私分的,笔者认为属逃避法律的行为。“以单位名义”是指经单位领导、负责人或者集体研究,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后,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实践中,以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较为常见,其他单位成员对所分的钱往往不知内情。“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单位将国有资产集体予以侵吞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或者绝大数成员;分配时,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能是按职务高低,工龄长短等标准分配。司法实践中,集体私分的名目,往往是以奖金、福利、分红、工资等形式出现,或者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任意提高标准或比例能在帐而直观反映单位每个成员的分配数额,无需采取更多的侦查措施就能具体落实个人分得的数额。“数额较大”就是指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数,即累计数额应在10万元以上才构成本罪,而不是指某个人具体分得的数额。
二、应正确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把握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这一概念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提出的,过去往往只讲“国有财产”、“国家
财产“。国有资产可以定义为广义和狭义二种,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包括政府机构、人民团体、军队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还包括国家的自然资源以及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根据新刑法第396条第一款规定,私分国有资产就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如下特征:
1、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属于典型的单位犯罪。依照新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只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实行单罚制原则。
2、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的行为既侵犯了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有关国有单位的信誉,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是将国有资产不置于国家正常管理之下而私设小金库,进而集体私分的情况较多,这种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大厦赤裸裸的侵蚀,危害严重,必须予以严惩。
3、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是直接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即明知按国家规定不能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却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进行集体私分。实际生活中,一些地方会出台一些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或有冲突的鼓励性政策,笔者认为,如单位按此鼓励性政策而非本单位内定政策,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则不能说该单位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对此类行为也不拟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惩处。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和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保护、使用、处理的规定。如果有些单位或部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而自行制定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擅自集体私分的,笔者认为属逃避法律的行为。“以单位名义”是指经单位领导、负责人或者集体研究,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后,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实践中,以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较为常见,其他单位成员对所分的钱往往不知内情。“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单位将国有资产集体予以侵吞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或者绝大数成员;分配时,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能是按职务高低,工龄长短等标准分配。司法实践中,集体私分的名目,往往是以奖金、福利、分红、工资等形式出现,或者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任意提高标准或比例能在帐而直观反映单位每个成员的分配数额,无需采取更多的侦查措施就能具体落实个人分得的数额。“数额较大”就是指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数,即累计数额应在10万元以上才构成本罪,而不是指某个人具体分得的数额。
二、应正确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把握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这一概念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提出的,过去往往只讲“国有财产”、“国家
财产“。国有资产可以定义为广义和狭义二种,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包括政府机构、人民团体、军队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还包括国家的自然资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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