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绑架罪争议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关于绑架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学界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争议很大。笔者不揣浅陋,拟在本文中谈谈个人关于绑架罪争议问题的一些思考,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

  一、绑架罪的法益及其对该罪构成要件的指导机能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系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该罪是单行为犯还是复行为犯?该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绑架人质后未来得及发出勒索财物的要求或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勒索到财物的情况下是构成该罪的既遂还是未遂?等等。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与对该罪的法益正确解读有关。

  在日本,关于绑架和诱拐犯罪的保护法益,具有(1)是被绑架、诱拐者的自由,(2)是被绑架、诱拐者的自由以及被绑架、诱拐者处于被保护状态下的监护人等的监护权(通说),(3)是侵害对他人的保护关系,(4)是被绑架、诱拐者的自由以及身体安全,等见解之间的对立。 [1](P69-70)

  在国内,关于绑架罪的客体, 一种观点认为,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P484)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公私财产权利。 [3](P540)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绑架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4](P270)在笔者看来,由于绑架罪位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同时又紧跟在非法拘禁罪罪名之后,因此,认为该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妥当的。

  那么如何解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规定,说明该罪是目的犯,除此之外,是否还需要实施了勒索财物的客观行为呢?笔者认为不需要。有学者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看作是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因而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出于该目的绑架他人,即构成绑架罪,不要求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勒索财物的行为,更不要求行为人已经取得了财物。[5](P171)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单行为还是复行为?认为该罪的法益只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可能主张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是绑架行为一种,相反,若认为该罪的法益除公民的人身自由外,还包括财产权利的话,就可能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除绑架行为外,还应包括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勒索财物。如前所述,我们主张该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相应认为该罪的实行行为只需绑架行为一种,这又引出了关于绑架罪既未遂的讨论。

  如坚持绑架行为一实行行为论,则会认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或者说,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了他人或者使他人在自己的实力支配下,就已既遂。换言之,行为人以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他人绑架后,即使后来产生怜悯之情,没有实施勒索行为的,也成立绑架罪的既遂,而非成立绑架中止或者未遂。因为上述情形下已经发生了该罪的法益即公民的人身自由被侵害的结果。

  二、绑架罪是即成犯、继续犯还是状态犯

  该问题的讨论关系到追诉时效的计算以及承继的共犯的成立等问题。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故意杀人罪便是如此。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犯罪构成符合性也在持续的情况。非法拘禁罪是其适例。

  在日本,与保护法益的争议有关,关于略取及诱拐的犯罪(即前述的绑架及诱拐的犯罪)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也存在见解的分歧。有人从认为本罪是侵害保护关系的犯罪立场出发,认为在被侵害的瞬间本罪就达于既遂,其后只不过是违法状态的继续,所以,采取状态犯说。对此,有人站在认为本罪是侵害被拐取者的自由的犯罪立场上,认为在自由的侵害正在继续期间,本罪就在继续,所以,是继续犯。判例也基本上根据的是继续犯。[6](P171)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