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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和中断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内容提要」在原因与结果的联系之间介入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这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国内外对此有许多不同的见解。根据因果关系的客观联系的有无,判断的依据应首先确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则继续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判断所采用的标准不同。对不同情况下的介入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衡量。

  「关 键 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中断

  「 正  文 」

  刑事司法机关在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经常发现在一个危害行为引起某一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了第三个因素的情况。这种因素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他人的行为,还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由于这种因素的介入,导致原来因果联系的方向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这时,能否认为前一危害行为仍是最后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介入因素的存在能否中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中外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研究中常被关注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认识不一致,就可能导致对案件处理的不同结论。

  对于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主张“条件说”的学者中,曾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中断”理论,认为介入因素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中断原来的因果关系。但是对于什么样的因素具有这种中断作用,各种观点看法也不相同。有的主张只要介入了不能预料到的异常情况时,就可以中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德国的柏尔);有的主张人在自己的行为和结果之间介入他人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时,就能中断因果关系(德国的奥尔特曼、李斯特);有的主张第三者利用故意干涉或作为因果系列的支配者亲自行动,给以决定性的方向,以及自然现象介入因果系列之中的情况,都可能中断因果关系(德国的巴海费尔)(注:以上观点参阅(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52页。);有的主张凡介入人的自由、故意且明知的行为, 或者异常性因素,才能中断因果关系,“在刑法中,法院经常通过借助根植于普通观念中的因果区别,同时强调自愿介入和非正常或者偶合事件作为否定责任的因素”(注:哈特霍雷诺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第二编。)。而在英美普通法理论中,有人认为介入因素可以分为独立介入和非独立介入两种情况。独立原因可能中断因果关系,非独立原因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谓独立原因,就是“介入原因可足以预见或者足以与被告的行为相关,从而有能公正地令被告对该结果承担责任”的原因(注:皮特著:《刑法》(英文版),西部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6页。)。

  如果对这些观点加以归纳,可以看出,“中断说”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中断问题的。一是从中断的因素是否能为人们所预见角度。凡是介入因素事先难为人们所预见时,就可能中断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能为人们所预见,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1971年英国上诉法院法官史蒂芬斯在审理一起强奸案(被害人为躲避强奸,而从被告驾驶的汽车上跳下,导致身体受伤的案件)时,对于这种在行为与结果之间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况,能否中断因果关系,曾发表过如下意见:如果危害后果是“被告所言所行的当然后果,也即这种结果可以作为其所言所行的后果而予以合理的事先预见”时,被告就应对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这种介入不能中断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被害人的行为是如此的‘愚笨’或者如此地不可期待,以致不但侵害者无法实际预见,而且任何正常人都无法预见时,那只能从非常遥远和不真实的感觉上说此结果是侵害者造成的结果,实际上它是由于被害方实施的而为他人无法正常预见的自愿行为所造成,因而就中断了侵害与危害或者伤害之间的因果链条”(注:(英)参见迈里斯·柯里蒙那著:《刑法》(英文版),麦克米兰教育出版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47页。)。这实际上仍然是以人们是否能预见,介入因素是否事出偶然,行为人能否对之产生罪过,从而能否对之承担责任,作为判断中断问题的主要标准的。这种作法从寻找刑事责任承担者这一刑事司法最终目标来看,确实是比较实用的,但是,这有以主观代替客观之嫌,即凡介入能为人们认识的因素,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凡介入因素不能为人们所预见者,则可以中断因果关系,结论当然是以人们能否预见这种联系作为判断能否中断的标准,似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矛盾。二是以介入因素是否独立于前一行为为标准,凡是独立于前一行为的,就可中断因果关系;凡是不独立于前一行为,而与前一行为相关者,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从行为的客观作用来判断因果关系的,因而符合因果关系客观性的要求。但是,介入因素独立并不一定都能中断前一行为与后一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独立只意味着后一因素的出现与前一行为无关,但并不一定都能否定前一行为对后一结果产生所起的作用,因而这种意见也不十分恰当。三是从介入后,看能否公正地令行为人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来决定能否中断因果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根据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来决定能否中断因果关系的。如果将这种刑事责任理解为全部刑事责任,那么,衡量这种必要性时,也容易将预见因素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而也容易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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