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浅谈渎检工作如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渎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大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正是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渎检工作的开展不尽人意,长期处于低迷状态。渎检工作如何想方设法走出困境,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拟通过分析当前渎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对如何加强渎检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谈点浅见。

  一、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渎检工作一度面临被合并即被取消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渎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存在“四难”现象,长期打不开局面:

  1、线索发现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渎检工作的职责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成为制约渎检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寻找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上门查案,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定性,“等米下锅”,甚至出现长期“无米下锅”的情况。

  2、调查取证难。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而且这些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涉案的当事人也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这些都为渎检部门的查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稍有不慎,会功亏一篑,造成负面影响。加上有的检察院侦查人员缺乏,办案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拮据,对一些经费投入大的查证工作半途而废,不了了之,最终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

  3、案件处理难。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渎检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有的已侦结,但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不诉,或被判缓刑,在案件处理上普遍存在从宽现象,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的为数极少。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

  4、法律把握难。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作出规定,重新规定了渎职侵权检察的受案范围。但是,部分条文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造成渎检部门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或者新罪名的案件 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涉及的技术性较强;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新罪名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难以把握。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而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涉及较少,检察机关碰到这类案件,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二、影响渎检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主要原因

  渎检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音符”,有其主客观原因,也有工作中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思想认识有偏差。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数是过失犯罪,而且多数是为公事所致,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假象,有的认为“决策失误不为罪”、“为公监权不犯法”、“改革开放难免交学费”;由于犯罪主体特殊,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认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是“费力不讨好”等等。思想认识上同渎职侵权犯罪的严峻斗争形势形成反差,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没有把查办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执法犯罪等渎职侵权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急迫任务而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摆到突出位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