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少年及暴力犯罪界定
(一)本文对于“青少年”范围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的为成年人。然而在未成年人中有一部分为少年,在成年人中有一部分为青年。关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根据发展心理学较为通用的划分标准,青少年时期应该是指少年期(11、12岁――14、15岁)、青年初期(14、15岁——17、18岁)及青年晚期(17、18岁――24、25岁)的统称,即青少年是指年龄在11、12岁至24、25岁之间的社会群体 [1].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放火、贩毒、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如果未犯上述罪行,则不负刑事责任;而未满14周岁的人即使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所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青少年主体的年龄界限应为14周岁至25周岁。
在犯罪学研究及司法实践中所指的青少年,一般也是指14周岁至25周岁的人[2].
因此本文调研青少年主体为年龄在已满14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的人。
(二)青少年暴力犯罪
本文涉及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利用身体力量或其他工具恶意侵害他人身体或公私财物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3].根据本次调查及有关资料,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典型暴力犯罪。此外,放火、爆炸、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其他凭借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在青少年暴力中也占相当比例。
本文调查的暴力犯罪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典型暴力犯罪为主要对象,同时兼顾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其他类型一级考察分析有暴力犯罪倾向的不良行为,从中分析归纳总结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二、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涉案人员数量逐年增大且出现低龄化趋势,青少年暴力犯罪形势严峻。
据全国统计,近几年青少年暴力犯罪不仅在青少年犯罪中比例大幅上升,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而且青少年暴力犯罪在全国暴力犯罪中也占相当大的比重,业已成为治理我国青少年犯罪和全国暴力犯罪的症结所在。据统计,1985年全国杀人、抢劫、强奸三类案件作案成员中,青少年占41.6%,1986年占40.01%,而1986年全国14岁至16岁进行杀人、抢劫、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绝对人数,比1985年增加了一倍[4].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犯罪情况统计,1999年青少年暴力犯罪占全省青少年暴力犯罪的44.07%,2000年占33.98%,2001年占31.7%,而2000年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数量比上一年增加1.7个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增长1.9个百分点。青少年暴力犯罪在全省
暴力犯罪中的比例也同样可观:1999年占全省暴力犯罪的32.61%,2000年占33.98%,2001年占34.51% [5]。
此外,青少年暴力犯罪所涉及的人数,尤其是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的人数也日益增多,呈直线上升趋势,也即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从有关部门对黑龙江青少年犯罪状况的调查获知,全省1998至2000年三年间18岁以下的青少年暴力犯罪平均每年上升7.6个百分点, 2000年18岁以下的青少年暴力犯罪较1998年上升了15.3%, 2000年14-16周岁的青少年暴力犯罪较去年上升了14.1%,而且黑龙江省1996年18岁以下的青少年暴力犯罪人数占年度新押总数的42.94%,1997年占年度新押总数的40.74%,1998年占44.93%, 1999年占47.16%, 2000年占51.35% [6]。
(二)青少年暴力犯罪与财产型犯罪、性犯罪等犯罪类型相结合,形成了以暴力型财产犯罪为主导,暴力性犯罪、暴力侵害人身权利罪及其他类型暴力犯罪并存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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