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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序、等——刑罚的相应性的蕴涵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内容提要」本文对刑罚的相应性原则的蕴涵作了系统的探讨。作者认为,基的相应、序的相应与平等性是相应性的不可或缺的三项基本要求。基的相应性是刑量与罪量在绝对意义上的相应,序的相应是罪量与刑量在相对意义上的相应,平等性是相同的罪量应受的刑量应该一致,三者共同制约着立法上法定刑的确定与司法上判定刑的裁定。

  「英文摘要」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of  punishment  has   threerequirements.  The  first  is  cardinal  proportionality.  Thepenalty scale must be appropriate to the seriousness scale  ofcrime. The second is ordinal proportionality.Penalties  shouldbe graded in severity so as to reflect gradations in  relativeseriousness of the conduct.The third is parity. Persons  whosecriminal conduct is equally serious should be punished equally.

  「关 键 词」相应性/罪量/刑量/基的相应性/序的相应性/平等性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of    punishment/cardinalproportionality/ordinal proportionality/parity

  「 正  文 」

  刑罚的相应性,或称罪刑相适应、罪刑均衡,是一条举世公认的刑罚原则。然而,有关这一原则的基本蕴涵,却远未在中外学界成为共识。究竟什么是相应性,相应性对配刑的制约作用何在?这不但为中国学界所很少论及,而且在国外学界分歧较大。在此,作为一种初步探讨,笔者提出并论证相应性是由基的相应、序的相应与平等性三项要求有机结合的统一体。

  一、关于相应性蕴涵的分歧

  贝卡利亚是最早提出并使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论化的学者之一。但是,在他所设计的罪刑轻重阶梯中,注重的只是不同犯罪与刑罚之间在轻重次序上的相对对应,而对特定的犯罪与特定的刑罚之间的绝对相应性肯定不足。他提出,“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1〕虽然我们看不出贝氏主张如此便“足够了”的理由, 但是,其只求不同罪刑等级的轻重次序的对称即相对的相应性,不求特定的刑量与特定的罪量的对称,即绝对的相应性,却是显而易见的。

  在当代,美国学者哈格对配刑的绝对相应性持明确的怀疑与否定态度。他认为,刑罚的轻重是可以绝对衡量的,但是,“要衡量不同犯罪的绝对分量或它们在分量上的具体(基的)差异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不能证明——无论以何种方式——对不同犯罪的报应的绝对(基的)分量的正当性。我们最多能够证明一个人为什么比另一个人应受到更重或更轻的惩罚的正当性”。〔2 〕因为“即使是合理地相似的犯罪的绝对分量也不可能在基的意义上得到衡量。即使当其可以衡量时,刑罚的绝对尺度与其差异也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我们不能衡量严重性的程度之间的间隔,但是,我们可以按照犯罪更重还是更轻来排列犯罪的顺序,并按照严厉性来排列刑罚的顺序。刑罚的严厉性顺序可以且应该与犯罪的严重性顺序相对称。”〔3 〕美国学者莫里斯也对刑与罪的绝对对应持否定态度。他认为,相应性对于刑罚的分配“不是一条决定性的原则。它是一条限制性的原则”,它的作用在于确定“可以适用于任何犯罪并且有助于限定不同犯罪之间的刑罚的关系的判决的上下限”, 〔4〕而不能绝对决定与不同犯罪相适应的刑量。其理由是,谁也无法精确地确定,“在多大程度上,刑罚是任何类型的犯罪所该受的。我们只能掌握在轻重上明显地不均衡的东西。”〔5〕显然, 哈格与莫里斯不但与贝卡利亚一样只主张刑序与罪序的对称,即相对的相应,明确否定特定刑量与特定罪量相对应即绝对对应的可行性,而且指出了绝对对应之不可行性的原因在于一种犯罪的绝对分量以及不同犯罪在分量上的差异不可衡量,从而导致一种刑量对于一种犯罪是否相应以及不同犯罪的不同刑量应该相差多大的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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