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警察违法暴力是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实施的违法暴力行为,包括刑讯逼供等职务暴力也包括其他非职务暴力,警察违法暴力根源于警察权的天然暴力性。人们对警察的畏惧与对抗,传统文化的熏陶是警察违法暴力产生的社会心理因素。而司法授权、司法监督、司法救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位,现行警务管理体制的弊病则在制度上催生了警察违法暴力。此外,警察的心理因素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防治警察违法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制度上的问题,更是一个法治文化问题。
关键词:警察违法暴力 心理 制度
近几年,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日常生活中的暴力违法案件屡见报端,孙志刚案件、“警察打死警察案件”、“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件”、“黑龙江警察枪击孕妇案件”……当然,这些警察违法暴力违法案件毕竟是少数,人民警察的主流还是“爱人民”“为人民服务”的。但人民警察作为“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结合的专门力量”,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器,其行为直接关乎国家政权的稳定,关乎共和国的尊严和执法的公信力。因此,少数警察违法暴力案件,影响却极为恶劣和广泛,这些案件损害的不仅仅是行政执法的形象,由于普通公众很难区分行政执法与司法,也直接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公信力。其实,警察违法暴力是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便是在西方比较健全的法治社会也屡见不鲜,探究其产生的根源,建立相应的防治措施就很有必要了。
一、对警察违法暴力的界定
(一)何谓警察违法暴力
警察违法暴力,“是指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实施的违法暴力行为。”[1]警察违法暴力既可能是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所为,也可能是在非职务活动中所为;既可能属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也可能是触犯其他法律的违法行为;实施的对象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普通群众。其基本特征有三:一是须是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实施的行为;二、该行为具有暴力特征;三、该行为违法。
(二)警察违法暴力与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侦查机关采用让侦查对象产生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的手段以逼迫其供述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或证据材料。显然,刑讯逼供的主体更为广泛一些,它不仅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及其他依刑事诉讼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但就警察实施的刑讯逼供而言,其具有暴力特征,刑法中规定有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中明文严禁刑讯逼供,也具有违法特征,因此是符合我们上面所界定的警察违法暴力三特征的。所以,警察的刑讯逼供是警察违法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警察在实施侦查职务过程中的暴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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