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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诸多条文中有“法定刑”、“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其的理解和适用是存在一定的分析的。比如法定刑有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量刑情节所依据的法定刑是什么等。有学者认为:法定刑没有广义、狭义之分;刑法第62条中关于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处罚,是指应当在某一罪名的整个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至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特定情节所应处的刑罚幅度,不具备法定刑高度概括性的特征,而属于具体的量刑活动。[1]本文拟就法定刑的含义有哪些?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所依据的法定刑是什么作一粗略简述。

  何谓法定刑,顾名思义,法定刑就是法定刑罚,即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期限和刑罚幅度。“法定刑”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一般情况下,法定刑指的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幅度,但在有些情况下,它还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期限。这是因为有时仅以刑法分则的条文还无法确定该法条刑罚幅度的期限,只有依照总则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相应的刑罚期限。例如,分则条文中经常出现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处5以下有期徒刑,这以上、以下是多少就必须依据总则的规定;又如,分则条文中凡规定了管制、拘役刑的,都没有规定该两个刑种的期限,而期限均是由总则规定的。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种及其期限也是法定刑,这样认识显然是从广义上讲的。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各个罪名的最高刑至最低刑的整个刑罚幅度是法定刑,这不会有异议,但是,除此之外,是否就不能再有内容不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呢?在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中,有时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其功效和含义不同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如“法律”一词,有时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有时它又与“法”相通,泛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又如,刑法第68条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与第78条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虽然一字不差,但二者的功效完全不同,其内容和成立条件也不完全相同,人们并不因名词完全相同而予以混同或者指责。也不会因此“立功”而否定彼“立功”。同理,“法定刑”一词在不同情况下其含义和所指是有所不同的。

  首先,刑法分则对各个具体罪名所规定的最高刑至最低刑的整个刑罚幅度,不管有几个档次,都是该罪名的法定刑,它是为整个罪名设立的,因而是抽象的,不针对各个具体犯罪行为的(只有一个刑罚幅度的除外,下同)。这是罪名法定刑,也是广义的法定刑。当我们笼统地讲某一罪名的法定刑时即指此。它的功效表明某一罪名的整体刑罚幅度,反映立法者对这种犯罪总体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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