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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类型与性质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据相关资料统计,近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设置了障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1]鉴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肇事逃逸上升为犯罪予以处罚。同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又成为了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肇事后的行为其实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罪后行为,应该来说是行为人的新行为,为此,笔者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

  所谓逃逸,一般是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进行躲避、逃匿的行为。[2]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很多,有的书将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3]有的教材将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4]“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而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5]“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6]“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义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毁损的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7]

  上述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论述有三点是共同的:一是前提是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实施的;二是逃逸者均是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和法律对其的追究;三是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因此,学者均认为逃逸者的逃逸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而为之”[8].对此,有学者进一步阐述“既然负有该种义务,不承担该义务的逃跑的行为只能是故意的行为。所以,认识的共同点都在于认为逃逸行为是故意而为之。”“无论因何种原因而逃逸,行为的目的就在于推卸和逃脱责任。毫无疑问,逃逸行为不可能是由过失而实施,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为的行为。”[9]对此,笔者非常认同。既然在肇事后逃逸就应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意志因素,除非是行为人对所发生事故的无认识。认定行为人是否逃逸,可以按事物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推理,只能得出“经查明当事人确未发现发生事故而无意中离开现场”,或“已知肇事却故意驶离”两种非此即彼的结论。[10]交通肇事逃逸人的主观心理不但是故意,且逃逸行为人还应具有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载明的抢救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之动机,若缺乏这样特定的动机,行为人的离开现场的行为就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例如:肇事者仅是为躲避被害人亲属的追打而离开。《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1]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简言之就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故意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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