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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长期以来,许多人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私事”。这种意识影响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的态度,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着不足,在司法和执法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使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家庭暴力没有能够在法律上得以有效地遏止。众多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因受家庭暴力的迫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正是这样一种外部环境使得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严重。从本院2000年至2005年,五年期间的统计发现,在民事诉讼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达200多件,在刑事诉讼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亦有60多件,且有逐年迅猛上升的趋势。面对严峻的现状,笔者试图从家庭暴力的种类、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寻求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期盼立法机关加强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抑制家庭暴力案件迅猛上升的势头,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

  一、家庭暴力的种类及特征

  (一)家庭暴力的种类

  家庭暴力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暴力。

  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从动机、目的上看不尽相同,如不许参与社会活动等。

  3、侵害人格权的暴力。表现为对弱者罚跪、侮辱人格、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暴力。例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暴力干涉已婚妇女的离婚(已婚妇女提出离婚或丈夫提出离婚妻不同意等遭致丈夫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暴力)。

  5、侵害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暴力。妻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与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系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在封建生育观的作用下,对不生育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刁难,施以暴力等。为了论述的集中,而在本文笔者所要讨论的主要是丈夫针对妻子的显性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家庭暴力是一个全世界都关注的普遍性问题。它的普遍性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强大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广泛的存在;(3)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来没间断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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