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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员“走进”未成年人刑事案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两名少年在郑州市管城区预谋抢劫时被抓并被。6月23日,管城法院新任社会调查员顾田、蔡玉琳前往两少年的家乡周口商水,对二人的品行进行社会调查,调查结果将形成一份调查报告,成为法官量刑参考的依据之一 如果两人素来品行不良且罪名成立,两人将面临以上刑罚;如果两人素来品行良好,此次预谋抢劫只是一时糊涂,则法院会对两人从轻量刑。

  据介绍,管城法院试行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全省法院系统还是首家。

  管城法院少年庭庭长张煜晖说,未成年刑事案件调查员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由法院指派专职社会调查员,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表现、社会交往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在法院开庭时公开宣读,接受控辩双方询问和质证。调查员制度使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及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更科学、合理。

  目前,社会调查员是从人民陪审员中选取,下一步将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进行调查。

  调查员身份是否合法

  社会调查员进入法院,引来了各界的关注。任何人出现在法庭上都应有法律依据。管城法院试行的调查员制度是否合法?

  管城法院少年庭庭长张煜晖说,该院调查员制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制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她说,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地位并没有说明。社会调查员是参加诉讼后才了解案情的,不能称为证人,应该是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

  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华说,社会调查员制度是目前政法机关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活动中的积极探索,最终的社会意义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调查报告算不算证据

  也有人提出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上宣读的调查报告算不算证据的疑问。

  作为管城法院调查制度的建议者和制定者,人民陪审员顾田说,专职社会调查员不是案件证人,调查报告也不是案件的证据,因为这项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调查报告仅是法院量刑时的一份参考资料。

  万一社会调查员报告中有虚假成分怎么办?

  张煜晖介绍,对社会调查报告,法院会根据控辩双方质证情况进行核实,根据其来源、证明力大小等方面综合分析考量,经查证属实的,才可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

  此外,张煜晖说,如果出现虚假报告,法院将免除社会调查员职务,还将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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