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版权条例》
为打击电子世界侵权行为,香港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版权条例》,日后市民以任何电子方式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包括上传音乐、电影及电视剧到网上,均可被列为刑事罪,最高刑罚是入狱4年及每件作品罚款5万港元。
本报记者/严姗隽
特约记者/刘毅强
见习记者/严凌华 发自香港
只罚上传 不罚下载
按照特区政府建议,市民如果利用任何电子方式发放侵权音乐、电影或电视剧等版权作品,包括使用分享网站的“串流技术”,即使没有赚取任何金钱和取得任何利益,均会被列为刑事罪行,最高刑罚是入狱4年及每件作品罚款5万港元。
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蔡莹璧11月17日出席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时表示,包括现行在Facebook 或Youtube 等发放任何侵权电影、音乐或电视剧片段等行为都会被列入侵权。不过,刑事责任主要集中于上传者,不会针对下载者。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首席助理秘书长游雯18日出席电台节目时解释,会按上传者的动机、上传的比例和对版权持有人的影响等因素,衡量责任的轻重。
举例说,如果网民把电影上传到网上,即使是分开多段上传,仍会被视为损害版权持有人权利,要面临被的危险。如果市民使用正版音乐媒体把音乐转换至另一个媒体,供个人和家居使用,不属于侵权,也不会被民事检控索偿。
音乐豁免 电影遭殃
有消息人士强调,法例的原则是打击严重及大规模侵权行为,并非针对网民分享片段,例如,近日有网民剪辑了40集的电视剧《创世纪》中主人公许文彪不满社会不公平现象的40秒片段上传,就并非原定立法目的涵盖范围。不过,上传版权作品剪辑或片段,不是用作批评、评论或新闻报道,亦会触犯法例,但只要片段是上述用途,并加上确认声明(即片段出处),即可免除刑事及民事责任。
虽然法例将容许声音记录作媒体转换,供个人及家居使用,即市民购买正版唱片后,同在网上付费下载的音乐,可将音乐转格式至播放机上播放,如转为MP3格式,再存至iPod播放,但把电影由VCD转换至PSP或手机欣赏却难以获得同样的豁免权。
香港特区政府计划于明年下半年把有关修订条例草案交立法会审议。修例获通过后,会印制传单等宣传品,教育市民免堕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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